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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主动且公开地表明许可意向,提前明确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件,面向的是众多不特定对象,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公开透明的特性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
相比之下,传统许可方式通常是潜在被许可方主动寻求许可,许可对象相对较少且特定,许可条件往往需要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反复协商确定,这使得交易过程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效率也相对低下,而且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较窄。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可以申请专利开放许可,后两者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面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258号A座506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如果拟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时,需提交办理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委托书;
专利权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声明材料。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专利权人可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有两种方式。
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同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等信息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公开发布(http://epub.cnipa.gov.cn/)。
电话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0571-89937010、88086197。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请求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