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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原创 马静2024/11/25 16:17: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 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导读

INTRODUCTION

近日,国家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其中提到,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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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供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

1.《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pdf

2. 关于《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解读.pdf

附件1: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本单位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所属下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各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指定学术(科研道德)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或指定单位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承担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单位各机构应配备与本机构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二条单位各相关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九条对于本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管理机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科研管理机构、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节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二十七条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一条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机构或科研管理机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管理机构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三十五条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三十七条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能力。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单位各机构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四十条人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十一条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单位各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单位各机构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四十三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发起成立或依托本单位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七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七条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本单位行政班子会议审定。
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被处理人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九条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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