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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技术的催生下,传统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逐渐向数字化文化产品转型。10月15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法院近五年来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自2020年至今,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相关侵权纠纷涉及出版社、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主体。
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随着对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类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数字藏品、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也促使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出现。
在相关案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数量多、占比大、增长快的特点,反映了数字化背景下,作品权利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以及网络空间亟待治理的现实状况。
数字博物馆是数字化时代博物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核心是对于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和展呈。而随着各文博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已出现文物数据被他人擅自传播使用的情形,并由此引发部分纠纷。
在北京高院通报的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中,涉案作品是故宫建筑的VR全景摄影作品。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了涉案作品中的76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全某客公司对该作品享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全某客公司各项损失49万余元。
在提供数字化服务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对于著作权侵权与作品合理使用较难准确界定和把握,很容易陷入侵权境地,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已出现图书馆被认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案例,其中还涉及部分高校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图书馆。
在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中,图书馆将馆藏的《让农民富起来》一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向网络用户提供该书正文前24页的在线阅读服务,被三某公司起诉侵权。北京法院准确界定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界限,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及被告图书馆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3000元的赔偿数额,为公共图书馆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划定了合法边界。
此外,涉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也较为多发。部分文化服务机构依托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或者他人作品,开发设计文创产品,可能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部分文化服务机构开发的文创产品被他人抄袭,遭遇著作权侵权;还有人在生产经营文创产品时,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务机构名称或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搭便车”,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雪峰介绍,这些年,北京法院在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的同时,也在探索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系统梳理涉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并充分挖掘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潜能,加大侵权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