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优化提名流程,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办法》等规定对完成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承担。
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以下简称“科技功臣”);
(四)2000年(含)以后由在甘单位主持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国奖第一完成人”);
(五)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人员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省内推动行业发展、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持续运转的学会、行业协会;
(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社会科技奖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1.所设社会科技奖符合《甘肃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要求;
2.所设社会科技奖已连续开展3个评奖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四)其他符合本办法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包括:
(一)省直机关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应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提名,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提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提名。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和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不限额提名,甘肃省科技进步奖限额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年度可以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独立提名,或者2名院士联合提名,或者4名专家(院士、科技功臣、国奖第一完成人或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联合提名,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提名专家信息应当在项目提名前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报省奖励办核实后方可提名。
第十三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且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项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的一个奖项;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中一个奖励类别的一个项目;
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
第十五条 上年度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科学技术内容被提名的,须间隔一年以上并补充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等材料后方可提名。
第十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按照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隶属或属地关系,经提名者对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完成人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核实后方可提名。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甘肃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是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支撑的省内外法人单位。完成人是省外单位的,其成果应当是在解决甘肃省各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军队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
(五)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六)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提名工作应当面向科技工作者和一线技术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作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书中明确提名理由和意见。提名项目的评审等级要求以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填报意向为准。
提名者应当对完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提名者”)的提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异议答复等责任;专家提名的,主责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省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依规组织审核处理。专家提名的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奖励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提出工作安排和具体提名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择优提名。被提名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进行公示。
单位提名的,完成单位和提名单位应当在公开和显著位置对被提名者的基本情况依次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与完成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合并公示。专家提名的,应当由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参照科研不端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提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甘科成规〔202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