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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原创 马静2024/07/23 14:10: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 5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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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和重要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规范专家使用与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设和运行,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运行、专家的出入库、使用与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专业领域将专家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学术研究、综合管理、法律实务、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类。

第七条 专家库每年进行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当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账号将进入冻结状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事宜和账号冻结情况,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在库专家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专家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入库专家应取得派出单位的推荐和确认,特殊情形下可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或资深专家等进行推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公示等程序入库。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具较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与高级职称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证书。

3.甘肃省重点产业领域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5年及以上,在本企业知识产权部门担任部门总监及以上岗位者。

4.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征集申请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如因单位审核推荐不严格、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取消单位申请和推荐专家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求定期调整、补充、完善,优先吸纳省内外高层次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未更新信息,账号被冻结两年,经通知仍未更新自我信息的;

(二)因超龄等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参加专家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未经同意泄露专家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因违法、违纪等受处理的;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因存在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予以出库的专家,系统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专家确认无异议的,执行出库决定并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承担的职责:    

(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理论研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回避与评价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评价评审结论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评价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依申请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

第十七条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效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信用档案,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出现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对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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