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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被抄袭,盗版软件“劣币驱逐良币”……当下,我国软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数字经济优势明显。但与此同时,软件行业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如何加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审判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等,为软件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主动作为 防范侵权
软件行业企业内、外部均可能遭到知识产权侵权挑战。“从外部来看,部分企业未经授权,对他人产品进行二次开发或不当使用,以及抄袭有关产品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行为,对企业研发相关产品造成了不良影响;逆向工程与反编译等行为,则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相关软件研发企业的专利权、商业秘密。”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张昌利看来,黑客入侵、供应链安全漏洞、合作伙伴管理疏漏等外部因素,给软件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带来了挑战。
从内部来看,企业人员的失误或恶意行为,如员工权限滥用、未加密存储、离职员工带走代码等,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设备丢失或被盗、未加密移动设备、云服务账户被破解等问题,也可能埋下知识产权侵权隐患。
“当前,部分软件行业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权属不清、软件人才管理难、软件技术保密难、软件成果有效利用难等一系列的问题,想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依靠政府部门发力,与时俱进、创新企业管理制度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张昌利表示,软件行业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权利与义务,持续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专家支招 保护权利
面对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部分企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业界专家指出,企业提起诉讼时,应注意提供有效权属证据、正确判断侵权情形等。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常见的软件侵权行为包括非法复制销售他人软件、修改后使用和销售他人软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遵循基本的规则,比如,需要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宋健指出,企业在提起侵权诉讼时,通常需要证明其拥有代码的相关权利、被告有接触其软件的可能性,司法机关也需要审查被告软件与原告软件是否存在表达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
在侵权判定中,完整代码的权属认定是关键问题之一。宋健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即使无法直接获取被告软件的完整代码,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被告相关产品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且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产品之间出现相同软件缺陷的概率极小,将对认定侵权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宋健还指出,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方面,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则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而来的。是否存在复制或部分复制软件的行为,是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重要依据。
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分类情况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分为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三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单纯传播、最终用户使用、抄袭剽窃、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和出租等。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在软件侵权案件中的改判率较高,因此,企业在研发时应更多关注与自身产品研发相关的专业问题,为后续维权储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
拥抱创新 科学布局
软件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同样备受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包括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等。与此前利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权利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在软件行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人员流动导致的软件侵权纠纷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副主任委员、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彦表示,在确定证据的过程中,如何采用更低成本、更便捷高效、防篡改的方式进行取证,是当前软件行业面临的一个难题。
“电子证据服务,能够在软件代码产生时便立刻认证,从源头明晰全部代码的归属问题。目前,这种互联网取证方式已经被司法界认可。这种证明方式不仅可以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同样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关键证据。”张昌利介绍,电子证据服务主要提供在先性证明和真实性证明,目前,已广泛应用在电子取证、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签名等场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截至2024年4月,已有9.6万多篇裁判文书中的证据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服务。张昌利建议,软件开发企业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一时间使用电子证据取证服务,对代码及各类开发文档进行确权。
“在软件开发早期阶段进行知识产权规划非常重要,尤其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如何有效管理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平衡法律稳定性与技术发展的关系等,都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讨。”业界人士呼吁,软件行业从业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应积极适应技术变革、拥抱变化,持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报记者 李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