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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情报先行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高企管理办公室陆续启动了2024年高企自查自纠工作。
1、检查范围
截至2024年3月底,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检查数量
按照实地检查企业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数10%的要求,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内容
(一)制度检查。本地区是否严格执行企业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机制,是否对企业申请材料中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审查确认;是否建立对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针对申报企业建立了科技、财政、税务综合(疑点)审查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针对高企管理工作建立了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建立了高企自查或回头看机制,成效如何;在推进高企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都做了哪些工作;是否积极推进高企管理服务便利化机制建设,具体手段有哪些。
(二)材料检查。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相关的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
(三)实地检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续存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
3、检查的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2.《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4.《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
5.《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火字〔202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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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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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