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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无纸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计划组织评审三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6月30日、8月11日、9月29日分三批完成审核推荐。
二、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认定条件的规定。
2.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程序后再申请重新认定。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须为查账征收。
三、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2.网络申报。企业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认证后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模块,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核情况以正式函件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单位)征求同级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函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培训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衔接,确保企业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奖补资金。
3.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在帮助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扬 0931-8825719
省计算中心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8825425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2.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3.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
4. 中介机构承诺书
5.企业信用承诺书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5月6日
1.企业申请高企认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两种方式。
(1)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报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在申报系统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选择非告知承诺制的申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注意自行留存相关材料。
2.提交线上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在准备线上材料前,请务必查看系统内各上传附件材料的大小及要求,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简明扼要逐项填写并上传材料,并确保上传材料清晰可辨。待所有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打印以上所有材料”保存完整的申报材料文档。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需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
(3)有效的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申明(详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使用。
(3)企业人员材料:填写《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及银行流水,2023年度6-12月在岗人员社保缴费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4)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发票等。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21-2023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附2021-2023三个年度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报告须有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2021-2023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告须有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9)2021-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供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表(A100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参加复审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其他附表根据企业实际填报情况选择提供。
(10)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4),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