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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2017年商标局开通了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的渠道。该举措施行7年来,为当事人参与异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商标异议形式要件审查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些对该举措理解错误的情况。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异议形式要件审查的经验,就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异议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相关解释
二、申请材料
三、常见问题
二是缺少异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异议申请人变更申请需通过补充证据材料的方式递交,很多申请人在递交补充证据材料时,直接以变更后的名义递交补充证据材料,而未提出正式的申请。审查员无法准确了解申请人的需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
三是缺少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是第三人承继异议程序的基本条件之一。异议申请人变更后,原异议申请人已发表的意见、已提交的证据继续有效,无法再进行改变,但上述意见及证据均由原异议申请人根据其自身情况提出,涉及隐私,部分内容甚至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出于对原异议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确保商标异议案件能够有序进行,变更申请人须在申请变更时提交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四是缺少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主张的权利多种多样,除在先注册商标权外,还有在先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财产性著作权、商品化权等多种形式的在先权利。商标局无从知晓其他在先权利发生转移的事实,所以客观上必须由第三人自行举证。
四、变更后果
笔者建议,申请人在递交变更异议人申请时,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同时在适当的时间提出申请,以便更好地主张自身的权利。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