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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酒想蹭“三星堆”热度?此路不通!

转载 嘉峪关2024/03/26 15:28: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6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三星堆遗址被称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考古发现之一。随着三星堆遗址发掘的不断深入,“三星堆热”也持续升温,不仅带火了人们对历史文物的关注,也带火了“三星堆”衍生经济,一些人纷纷开始申请注册“三星堆”相关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一起涉及“三星堆”的商标行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四川省圣古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圣古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圣古公司注册的“三星堆古酒”商标的裁定,以及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宣告商标无效


  第42637914号“三星堆古酒”商标于2020年9月被核准注册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此后被转让至圣古公司。


  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下称三星堆博物馆)于2022年2月针对“三星堆古酒”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包括:“三星堆古酒”商标与三星堆博物馆的“三星堆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星堆古酒”商标损害了三星堆博物馆对“三星堆”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三星堆古酒”商标带有欺骗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星堆博物馆早在2010年4月就分别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星堆及图”商标,上述两件商标于2021年9月获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三星堆古酒”商标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裁定对“三星堆古酒”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圣古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星堆博物馆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圣古公司认为,其受让获得的“三星堆古酒”商标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其主要理由包括:三星堆博物馆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非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应成为“三星堆”商标的所有者,更无资格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三星堆古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应将所有非文物主管单位的主体都看作是潜在的商标侵权者。


  法院维持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三星堆古酒”商标是否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带有欺骗性”,是指该标志中包含的企业名称或企业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该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存在不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的标准,应与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相一致。


  该案中,“三星堆古酒”商标由汉字“三星堆古酒”组成。其中,文字部分“三星堆”系我国迄今在西南地区发现的范围最大、延续时间最长、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古城、古国、古蜀文化遗址。“三星堆”经过三星堆博物馆的长期宣传,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三星堆博物馆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三星堆古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特点等产生误认,故而“三星堆古酒”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其具体情形通常包括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本身是否带有一定欺骗性,即该标志的含义、外形等是否与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或产地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该标志本身所带有的欺骗性是否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


  该案中,三星堆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星堆古酒”商标完整包含“三星堆”,与重大考古发现名称近似,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与三星堆遗址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故“三星堆古酒”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圣古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圣古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圣古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张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三星堆”不能想用就用)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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