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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几种类型

原创 马静2024/03/13 15:36: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混改风云 作者: 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通过与被许可人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授权被许可人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由被许可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许可模式下,科技成果产权不发生转移,被许可人能够获得使用权及生产销售的相关权限。相比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许可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需要订立不同的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最为常见,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当约定许可专利、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专利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和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一般来说,需要备案并且公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从属许可和排他许可无需进行备案公示。

实践中,根据现实需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从属许可和交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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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五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


01

普通许可

又称为非独占性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普通许可为许可方保留了较多的权利,许可方有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可继续许可其它第三方实施,因此费用也是相对最低的。

特征:许可方有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可继续许可其他第三方实施。


02

独占许可

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和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仅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其自身也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和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实践中,独占许可常常被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划分某项技术及其产品国际市场布局的协议,许可方在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时也将自己在某部分的销售市场转让给被许可方。

特征:许可方无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其他任何第三方无权实施。


03

排他许可

又称为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特征:许可方有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不得许可其它任何第三方实施。


04

属许可

由于普通许无排他性,因此只要有专利权人的授权,普通许可的被许可方可以将专利(申请)的使用权再次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即从属许可,也叫分许可。

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


05

交叉许可

交易各方将各自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提供方与受让方,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权和销售权。

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交易内容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常用的合同类型,选择合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对于国有企业盘活专利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在通过许可使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科技创新战略、专利技术的特点、市场需求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实施,真正发挥科技创新的价值创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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