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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的要求,回应创新主体对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审查规则的诉求,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部分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完善。
一、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修改
明确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撰写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主题,并增加撰写示例。丰富了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主题类型,允许以计算机程序产品作为保护主题,明确计算机程序产品属于产品权利要求。
二、人工智能、大数据客体审查基准的修改
(一)增加算法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客体审查基准及示例
增加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客体审查基准,并增加审查示例。明确如果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解决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二)增加大数据处理的客体审查基准及示例
增加涉及大数据处理的客体审查基准,并增加审查示例。明确如果方案处理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则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三、创造性审查基准的修改
(一)增加算法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创造性审查基准及示例
增加算法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创造性审查基准,并增加审查示例。明确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则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二)增加用户体验提升的创造性审查基准并修改示例
增加用户体验提升的创造性审查基准,并修改审查示例。明确在创造性审查时需要考虑用户体验提升的情形,前提是所述用户体验的提升与技术特征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