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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运字〔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城市和县(市、区)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优化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自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由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要将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升地方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