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兰州一企业因假冒专利受到行政处罚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甘肃政策资讯 / 知识产权 / 正文

微信图片_20221019144549.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兰州一企业因假冒专利受到行政处罚

原创 嘉峪关2023/12/28 09:21: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 2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2月2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查处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予以公告。


图片


公告显示,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在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0630136943.3)的专利权届满终止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至8月生产"青天润"汽车玻璃清洗剂449箱(3592桶),其塑料包装桶和外包装纸箱均标注有"外观专利:ZL200630136943.3"字样,同年8月25日及9月19日分两次将其中的419箱(3352桶)以赠品方式配送给其产品代理商,故上述419箱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剩余30箱(240桶)存放于该公司生产基地成品库。


当事人在外观专利权届满终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青天润"汽车玻璃清洗剂外包装上标注"外观专利:ZL200630136943.3"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于公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给予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已有0人点赞

网页尾图广告2.gif


1.pn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投稿

我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