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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在一些涉及网络直播的纠纷中,有观点认为直播语言风格在一定条件下也受版权保护。这一观点在业界存有争议。
在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既是区分作品与非作品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版权保护的范围”明确,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规定也是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需要区分作品内容与形成作品内容的创作手法,例如,绘画上使用撒盐法以表现雪花的空灵,使用浅灰色以强调气氛的压抑;文学写作中使用烘托、伏笔、对比等,都属于创作手法或者说创作技巧之列。它们不是内容本身,自然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即便属于作品内容,如果过于抽象,也将落入“思想”范畴而不受保护。较为抽象的内容或者说内容贫乏的表达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方面是由于内容抽象而趋于单纯的“创意”不值得保护,如若保护反而妨碍他人的自由创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越是贫乏的内容越是可能早已有之、社会常见,理应归于公共领域。
具体到一种语言风格是否构成作品,这首先取决于语言风格的涵义。修辞学上通常将语言风格定义为“言语活动的方式方法”,或“个人在具体创作过程中的整合方式”,或“借助语言中介以表达思想的方式”,这些定义所描述的语言风格都指向创作方法和技巧,显然不是作品。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多地将“风格”理解为某种特质,即某人或某一事物之上表现出的某种恒定的尤其是具有一定程度可识别性的特征。“语言风格”就是“言语表达者个人审美趣味,由语言要素和语言表达手段所传达的整体美学风貌”,或者“交际参与者在主客观因素制导下运用语言表达手段诸特点综合呈现出来的格调气氛”。例如,人们常用“清新飘逸”形容李白的语言风格,用“沉郁顿挫”形容杜甫的语言风格。再具体一点,语言风格体现为一个人对遣词造句、人称使用、语气、标点符号等语言表达手段的较为恒定的选择。
而所谓直播语言风格,也就是指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较为恒定使用的表达方式和表达元素,这既与主播个人的语言能力有关,也受制于外在的网络直播环境。“一种语文格调的确定,对语言材料作这样而不作那样的选择、安排,都是与一定的交际目的、任务,一定的交际环境密切相关,并受它们的制导的。”例如,某知名主播在直播间的语言风格表现出口语化,常用感叹句、短句式、夸张语气以及较为频繁的语码混用的特点,如“oh my god,买它!”“我打开它,你相不相信,你立马会把420块钱掏给我,我的妈呀,这很美,这非常好看”等。而无论是“整体美学风貌”“格调气氛”还是显著的语码混用表达方式,均不能让直播语言风格成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文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直播语言风格受版权保护吗?)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