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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明确要打击以下“9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当前,我国正开始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专利工作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以鼓励科技创新。在国家刚刚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对于专利质量改革的决心。
何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处置措施
1.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可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4.屡犯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5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应对措施
1、申请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动撤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2、申请人若对此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
3、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4.若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品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若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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