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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科普基地建设,推动科学知识普及传播,更好发挥科普基地在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省科技厅年度工作部署,拟于6月8日至7月8日组织开展2023年度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同时开展2021年度认定的甘肃省科普基地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
(一)科普基地分类
甘肃省科普基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3)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或优惠。
2.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 科普研发类机构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3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10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4.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新媒体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10万人次。
(三)申报推荐流程
1.各申报主体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xm.gskeju.cn)中“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科普基地认定”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参照网站说明。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根据管理权限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完成提交。
2.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文命名为“甘肃省科普基地”并授牌。
(四)推荐渠道
1.甘肃省科普基地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申报,依托单位或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科普基地。
2.申报甘肃省科普基地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2021年度甘肃省科普基地考核评估
甘肃省科技厅对2021年度认定的省科普基地(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评估。
(一)评估程序
1.各科普基地开展绩效自评。请省科普基地业务主管部门、市(州)科技局组织归口管理的省科普基地开展自评,并填报《甘肃省科普基地综合绩效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应包括:基地的职责和范围、基本设施条件、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规划、近3年科普工作开展情况(需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文字和图片等证明材料)、基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各基地需同时填写上报《甘肃省科普基地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
2.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科普基地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抽查。根据《甘肃省科普基地(场馆类)考核评估指标表》(附件4)和《甘肃省科普基地(非场馆类)考核评估指标表》(附件5)进行现场考核,在综合绩效评价自评及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得出科普基地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经考核评估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认定为甘肃省科普基地。省科技厅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基地(不超过总数的25%)给予项目支持或资金奖励。
3.社会公布。省科技厅将向社会公布省科普基地考核评估结果。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相关科普基地开展自评工作,并对基地提交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审核把关,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2.各基地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照自评报告、附件顺序,A3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加盖归口管理部门公章,于4月 日18:00前报送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14986353@qq.com。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省科普基地资格。
三、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普处
联 系 人:党玉洲 潘益纲
联系电话:0931-8857509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6号
(二)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 系 人:严玉峰
联系电话:0931-8732592
电子邮箱:314986353@qq.com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3号409室
附件:1.2021年认定的甘肃省科普基地名单
2.甘肃省科普基地综合绩效自评报告
3.甘肃省科普基地联络员信息表
下载链接:关于组织申报甘肃省科普基地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