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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原创 马静2024/11/07 15:03: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 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精神,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十个方面做出部署。

《通知》指出,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要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在信用承诺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信用约束激励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异地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信息公示的激励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主体的获得感;在信用修复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在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方面,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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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三)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聚焦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推进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中常态化运用,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地方补充清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失信惩戒工作,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信息公示的激励作用,对主体有关信誉信息积极开展公示,提升信用良好主体的获得感。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根据预审备案主体信用状况对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在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后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解除管理措施;在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做好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等更新相关信息。

(六)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做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组织保障

(七)建立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建立沟通机制,确定工作联系人,协商应对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积极畅通交流渠道,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沟通联络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八)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进建立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许可、严重失信名单、专利商标出质登记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企业基本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权限,并向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信用信息。

(九)加强培训交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积极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培训交流,共同推进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十)加强宣传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总结知识产权信用约束激励、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中出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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