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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数”据产权保护更加有“据”可依?业内人士来支招!

原创 马静2024/08/30 13:51: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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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当前,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正不断走深走实,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提供有效助力,推动数据发挥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着关键支撑。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司法、行政、学术、产业领域相关专家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就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提出实践真知,以期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明晰数据权属规则 确定数据竞争边界




杭州互联网法院 官家辉

  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数据已经快速融入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充分说明了数据蕴含的经济价值,因而要进一步强化数据产权基础制度建设,统筹安排数据产出、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数据的权益主体是复杂多元的,清晰的数据权属规则、明确的数据竞争边界等能够有力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且对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及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数据纠纷主要涉及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与数据相关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屡有发生。笔者通过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案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当前涉及数据权益保护案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厘清数据权益保护与权利边界,二是激活数据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三是促进数据产业融合与算法治理。


  首先,厘清数据权益保护与权利边界很有必要。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数据产权、数据分配等重点领域,笔者认为,应根据讼争内容属性以及数据持有者对数据利益形成的贡献等因素去界定数据利益的归属及权利的边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淘宝大数据产品案中,双方就如何界定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标准各执一词,法院认定网络大数据产品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且能对网络运营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所以网络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经济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手段。


  通过对有关微信群控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厘清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确立数据分类保护的原则,提出判断数据抓取及使用等正当行为的标准是审理该类案件的焦点。在该类案件中,双方对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存在争议,法院认为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赖用户之间的约定享有有限的使用权,而由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对其享有竞争性利益。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的原则,一般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数据控制主体也没有赔偿请求权;未经许可在他人既有数据资源基础上开展创新竞争是允许的,但要遵循合法、适度、用户同意的原则,如果规模化地使用他人所控制的数据资源且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激活数据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是重中之重。实现数据的价值,需要确立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从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约束公共数据使用行为,以促进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改进算法技术、规范数据处理规则,实现良性有序发展。同时,需要明确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同意,但使用行为需要遵守基本注意义务,防止不正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在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商业模式背景下,对公共数据的正当使用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因此,大数据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数据时,应当遵循来源合法、注重信息时效、保障信息质量的原则。同时,对于公共开放数据的不当使用,如果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对原始数据的合法权益受损,公共数据的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微信社交数据案中,双方就如何划定数据爬取行为合法性边界、平衡平台与平台生态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关系进行辩论。法院认为,平台竞争者与平台数据收集者、控制者就微信公众号累计的相关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的权益,擅自使用这类数据需征得用户同意;汇聚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进行实质性的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者服务损害公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有关直播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当中,将相关直播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可行的路径。直播后台的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若平台参与者在自身获利的同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则构成了侵害直播商业模式的行为,必要的时候还应适用赔偿性赔罚。


  最后,促进数据产业融合、加强算法治理是适时之举。数据算法驱动是核心要素,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力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商业目标,使得数据与算法越来越密不可分,所以数据清洁程度直接影响算法运行的可靠性。在有关直播场控刷量案件中,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运营平台软件获取用户访问量、评论量等数据,形成用户对快手软件和产品使用时间和黏性,聚集用户流量,并通过流量变现获益,平台取得了竞争优势,此类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用户利用平台软件,帮助平台主播对其直播的关注数、粉丝数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到明显误导,同时对虚构的数据和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影响平台数据真实性,破坏平台直播间算法评价的推荐体系及软件所打造的真实诚信的生态系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另外,在有关数据污染算法模型案件中,明确平台运行的技术逻辑,获得商业价值的竞争优势是大模型算法推荐和数据算法推送的原动力,其准确性和可识别性直接影响到大模型训练和算法推送的效果。


  综上所述,数据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最大化地利用数据,从而实现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研究并建立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系,维护好公平自由竞争的秩序,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完善数据合规 构建管理体系




北京金山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杨淼

  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原本是两个不同的业务管理方向,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作为新的保护模式,既拓展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为企业探索数据权利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新的方向。北京金山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山云)以云计算、AI算力内容为主营业务。金山云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数据合规和数据安全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


  对于企业而言,数据交易、数据流通本身并不是一件新鲜事,但是原本杂乱的原始数据,价值是比较低的。只有经过一定的处理和整理,融入了某种特定的智慧成果之后,数据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无疑为企业的数据权益提供了一种更优保护路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将数据交易从原来“点对点”的交易变成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未来,数据产品可以在数据交易中心公开流动,并通过相关法律构筑整体的数据保护体系。


  现阶段,数字经济方兴未艾,企业更希望数据产业先发展起来,把数据的产生、交易、变现等链条贯通起来,通过技术手段赋能,推进数据资源到数字产品的引导、挖掘、升值及授权使用等,并通过法律保障数据产业发展的空间,从而为实现数据的产品化甚至资本化夯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管理在企业内部是一种合规行为,不同的主体对数据合规有不同的定义和诉求。企业对其数据进行加工、技术手段合规以实现数据分级,而如何建立相应的管控机制,企业需要作出更多的探索。因此,构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需要从该体系的架构、制度、运行机制上通盘考量,其中还包括培训应急处理、评估安全审计、个人信息保护脱敏等等,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数据管理体系。


  实际上,企业内跨部门沟通或者配合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数据合规需从企业管理架构、制度落地、人员培训上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对数据相关权利的保护方式就不只是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了。企业应该形成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让知识产权部门、技术部门、数据安全部门分别嵌入相关的保密措施,全面保障数据的安全、可追溯等。


  企业如何将数据或者数据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在笔者看来,企业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在对企业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运用法律体系予以保护;同时,企业应运用数据管理制度实现数据、技术的增值,为后期法律诉讼过程的数据取证、数据追溯、数据安全等提供先行保障;此外,企业应建立一整套从顶层到底层的数据合规体系,打通跨部门之间的屏障,以实现数据管理的科学协调和整体协同。这三个方面的举措能够助力企业在数据管理方面实现有效配合和协调统一,最终形成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整体保护的新模式。

开展数据权属探索 有效保护利用数据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徐勐

  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重要引擎。数据在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江苏省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省内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大量调研。调研发现,诸多企业对数据的使用提出了迫切的需求,而数据确权的合法性和数据知识产权如何产生价值受到普遍关注。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数据,特别是在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考量的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政策文件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是我国主动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竞争的重要实践,这就要求通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交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过去数据统计工作的成果即海量的统计数据,而现在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技术的更迭和数据产生源头的变化,这些数据不再是简单的“被统计”结果,而是一个可以主动改变推动社会运行生活规律变化的关键要素。所以,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有其影响力和必要性,是可以影响实体性权利的重要要素。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前各方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立法规则等有各种理解,但就现阶段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等还需要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用户合法、有效地使用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数据领域的行政执法,而且还要做好数据治理工作。实质上,数据治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竞争因素,对于企业而言,数据是企业围绕产品进行创新研发和推广推介的重要依据。但如果相关数据被垄断,中小企业就没有办法获得发展的机会,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数据权属机制。众所周知,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激励技术创新、更新技术产品以提高生活品质,进而提升全社会的工作效率。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研究如何为数据权属制定一套明晰的制度,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还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他更多问题。


  就数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而言,有些数据无法短时间内成为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内容,或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授权,而是要经过长期的积累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从这个角度来讲,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基于数据知识产权做更多的创新研发,进而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价值,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要素之一。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当中不断探索创新,相信经过各方的共同探讨和努力实践,能够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新的突破,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促进流通应用 赋能产业发展




北京化工大学 黄亚琼

  近年来,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双重驱动下,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日新月异,汽车领域产生的数据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激增。我国已经颁布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权益的法律防护网。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如浙江省于2023年11月发布了《浙江省汽车数据处理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汽车企业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的具体要求。


  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驱动力。对于汽车企业来说,这些数据涵盖了车辆行驶轨迹、用户行为模式、车辆故障预警等敏感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商业利益,更在推动行业创新与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何在确保企业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在行业内的合理流动与共享,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


  保护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对保护企业核心利益与推动数据共享作出双重考量。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是车企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力的源泉。企业通过不断积累并优化这些数据,能够显著提升产品的智能化水平,进而优化驾驶体验,巩固市场地位。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投入的有效数据越多,加上学习算法的不断优化,驾驶体验就会越好,这也意味着企业的技术更加先进,也是同行业内竞争优势的来源。因此,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是企业的重要竞争资源。但是这些数据又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例如涉及到自动驾驶的数据,尤其是交通事故数据、特殊道路数据等,关系到公共安全与社会福祉。因此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共享很有必要。如何保证企业在共享数据的同时又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有关制度能够在推动企业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对企业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目前,多个试点省市已建立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具备数据提交、审核、公示、发证等功能,能够有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类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河南省、深圳市等试点均有主体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数据提交了登记申请。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T-BOX车联网信息数据知识产权,涵盖车辆多维度信息,通过车联网技术实现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分析,不仅提升了车主的用车体验,也为汽车厂商优化产品、提升服务、增加利润空间提供了有力支持。


  数据知识产权能够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的引入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交易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在这一框架下,数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清晰界定,有效规避了潜在的交易争议,护航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全国首例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法律效力的司法判例尘埃落定,该判决彰显了数据知识产权在权利确认方面的重要价值。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数据的滋养与驱动。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如同催化剂一般,激发了企业收集、分析汽车运行数据的热情,为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发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同时也成为了推动企业间共享数据资源的强大动力。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行业而言,数据不仅是企业的核心资产,更是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积极拥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仅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守护,更是对行业数据流通、技术创新加速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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