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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接收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查询类似判例,最终认定销售商构成商标侵权。鉴于之前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员预料到侵权方可能会有抵触情绪,因此调解员在与侵权方沟通时第一时间表明自己的身份、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其中两个侵权销售商表示愿意接受初步调解,但情绪较为激烈,认为自己很冤枉,言语中时不时表露要反诉等过激措辞。
为了避免几方当事人的激烈冲突, 调解员在最初的调解中采用了“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避免当事人在调解之初的不愉快接触,调解员耐心地向销售商讲解商标法律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云南白药集团和广大消费者的危害。经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及苦口婆心的劝解,销售商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及其严重性,态度也缓和了下来。在各方当事人基本达成共识后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模式,将案件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协调,最终两家侵权销售商与云南白药公司在和谐愉快的氛围中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签署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侵权方保证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侵权产品,而且当即支付了赔偿款项。调解员还向侵权销售方强调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进货合同、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证据材料,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下一步,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甘肃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分流阀”作用,为纠纷主体提供快速灵活的解纷渠道,将矛盾纠纷高效地化解在诉前阶段,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