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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经历了以蒸汽机、电力技术、信息技术引领的三次产业技术革命,人工智能带来了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的技术,自人工智能的概念提出以来,共经历了三次发展浪潮,包括基于逻辑规则的专家系统、基于神经网络的深度学习、基于语料训练的大语言模型。面对人工智能引领的新的产业技术革命,要做好迎接全方位冲击的准备。
充分认识技术发展影响
从生产力三要素角度看,人工智能给传统生产力带来了整体性升级与跃迁。在劳动者层面,人工智能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掌握人工智能技能的劳动者才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在劳动资料层面,人工智能成为全新的生产工具,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智能机器人在无人实验室和无人工厂中已经成为人类的得力助手甚至已经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劳动,包括创造性劳动,在某种意义上,智能机器人在未来将成为劳动者的一部分;在劳动对象层面,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最重要的劳动对象,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越多、质量越高,模型性能就越强,高质量数据的采集与获取将是人工智能发展不可或缺的要件。因此,人工智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能够引领全新生产要素配置和产业升级转型。
对于人工智能这样的颠覆性、革命性且存在不确定性的技术,一方面要设置应用禁区和安全红线;另一方面,在技术发展路线并不清晰、产业应用场景不断调整和扩展的情况下,更适合以“软法”来规范和调整相关产业发展,针对人工智能的综合性立法不宜操之过急。
人工智能的治理是全球性议题,如何解决该议题关乎人类是管控这项技术还是未来受其控制。2023年11月,全球第一份针对人工智能的国际性声明《布莱切利宣言》签署,呼吁以安全、以人为中心、值得信赖和负责任的方式设计、开发、部署和使用人工智能。2024年3月21日,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了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全球决议,强调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能力处于世界第一梯队,论文发表数量和专利申请数量均位居全球前列;基础设施对比其他国家具有绝对优势,我国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和移动宽带网络以及5G独立组网网络;此外,我国有超大规模市场,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将大模型与行业场景深度结合、进行“人工智能+”改造的可能。因此,我国在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上需要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在技术路线并不确定、产业发展预见也不能保证准确的情况下,更适合区分不同行业和场景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规范,先采取行业监管、产业指引、风险防范指南等“软法”来规范和调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妥善回应产业发展需求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是纳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之下,还是新设人工智能专有制度来保护尚待研究,也需要进一步观察技术和产业的走向。在司法层面,适合以个案裁判回应具体纠纷,给予基层法院探索性判决的发展空间。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认定权利归属,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训练大模型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我国基层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判决。相关判决公开后,业界认为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可以服务和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对于人工智能这样颠覆性、革命性的技术创新,科技界、产业界的“触角”往往要比司法界更加敏锐,如果在没有给予这一技术创新专有权保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创新投入,那么说明该领域在当下并不必然需要通过获得专有权来激励创新。首先,产业界除了吸引风险投资还有自己的盈利模式,对于通用大模型而言有收费使用、嵌入广告收入等,对于行业大模型而言,大模型应用本身就将带来竞争优势。其次,人工智能对科技界、产业界的影响才刚刚拉开帷幕,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发展只是开端,利用人工智能将展开全新的基础科研,也将重塑应用创新。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影响,对竞争行业之间利益分配的影响还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保护,除了要面对“作者”“发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关于“独创性”“创造性”的判断同样将面临挑战。人工智能的信息存储能力和学习能力是人类无法比拟的,可以说在创造力上,人工智能超越人类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不能固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思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评判“独创性”或“创造性”。
关于训练大模型而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或者作为专利法中专为科学研究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同样是当前理论界和产业界关注的焦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合理使用制度、科学研究目的使用的侵权例外时,所考虑的对象是人类。人类个体学习知识、应用技术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人工智能的进化迭代速度以及需要供给的数据量(人类以往知识)都是人类无法比拟的。
人工智能系统是人造的另一种智能体,将以人类无法企及的速度进行学习和进化,给人类提供另一种思维方式,不仅是人类完成创作和创造的工具,更可能是伙伴,而人工智能系统自身也是多元化的。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对于根据人类自身过往经验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力将超出预期。
人工智能作为革命性技术手段,需要用新的发展理念对生产要素进行创新性配置。正因如此,对于涉及人工智能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因为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问题,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当前更适合以个案解决具体纠纷。从司法层面,在个案裁判上,目标永远是公平正义,要注重社会福祉,警惕巨头垄断扼杀创新,关怀将被人工智能影响甚至可能随着技术发展被抛弃的群体。在机器人法官出现之前,需要坚持的是公正的价值判断,而不是算法得出的利益评估。(何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