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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视剧女主发型、妆容涉嫌抄袭《梦华录》中人物形象?业内人士怎么看?

转载 嘉峪关2024/04/16 10:31: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3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影视剧中的人物发型、妆容也有版权?近日,有网友指出某电视剧中的女主角发型、妆容涉嫌抄袭电视剧《梦华录》中的人物形象,引发争议。其实,这类争议并不少见,此前,电影《青蛇》中的角色妆容、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角色的发型与妆容、电视剧《辛十四娘》中角色的妆容、造型等,都曾被网友指出被其他影视剧抄袭、模仿。虽然这些争议大多未有定论,但在版权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的当下,抄袭之争往往会给影视剧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清晰界定影视剧中人物发型、妆容等造型是否拥有版权,以及构成抄袭的界限,对影视出品方而言至关重要。

  造型相似引争议

  于2022年播出的电视剧《梦华录》,以其精良的制作获得观众的认可,特别是剧中人物造型,尽显宋朝古韵之美。近日,有网友指出某电视剧中的女主发型、妆容涉嫌抄袭电视剧《梦华录》中的人物形象。对此,有网友认为,这种妆容、发型并非某一人的“专利”,古装发型、妆容本就差不多;也有网友认为造型师直接照搬,是模仿;还有网友认为,只要剧情不抄袭,人物发型、妆容形似对影视剧而言无关紧要。

  其实,近年来,影视剧中人物发型、妆容被指抄袭他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新版《红楼梦》中的额妆,曾被指涉嫌抄袭电影《青蛇》中“青蛇”与“白蛇”的造型;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白浅”的发型与妆容,也曾被认为被另一电视剧中的人物模仿;电视剧《辛十四娘》中“辛十四娘”的妆容,则被指被韩国某电影照搬;电视剧《锦绣南歌》也曾引发抄袭之争,插画师古戈力发文指责该剧中的女主造型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半面妆”(面具),后又表示对方已联系自己协商解决此事。在国外,也出现过类似争议,韩国一艺人的眼睛上彩绘眼妆造型,就曾被英国一美妆师指责为抄袭。那么,影视剧,特别是古装影视剧,人物发型、妆容有无版权?相仿、相似是否构成抄袭呢?

  构成作品有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影视剧中的形象造型属于智力成果,可以具有艺术审美意义,并能够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具备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及可能性。”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尚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个案中判断某一特定的形象造型是否能够构成作品,核心在于该形象造型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即判断造型师在创作该形象造型时,对于发型、妆容、服装、配饰等具体的搭配、布局、形状、色彩等安排是否作出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是否能够体现出造型师的独特表达。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邓尚锐认为,如果特定的形象造型具备独创性,构成作品,其应当属于美术作品。她表示,此前,在“西湖十景”案中,原告创作的以女子发型、服装等演绎的“西湖十景”形象造型就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立体美术作品。

  “我国法院曾认可以‘西湖十景’为造型的发型为作品,说明司法上存在对发型的保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同样以该案为例分析,无论是否在影视剧中,人物的发型、妆容如果具备独创性,就可以视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发型和妆容,是以人的头发和脸部为载体,体现美感的表达。他同时表示,真正被视为作品的发型和妆容,一般都是经过特别设计,表达特殊内容,而影视剧中绝大部分的发型和妆容都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判定抄袭有标准

  既然影视剧中具备独创性的人物发型、妆容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判定这类作品间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呢?

  “判定形象造型是否抄袭,需判断其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邓尚锐表示,在判断“接触”时,主要看涉嫌侵权人是否有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在判断两方的形象造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排除属于思想的内容。她举例,在“西湖十景”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均是使用形象造型来表现“西湖十景”,这是作品的创作主题,属于思想范畴,不受保护。其次要排除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和表达,例如我国古画中人物的发髻样式、仕女妆容以及历史文物中的头冠配饰等,均属于公有素材,亦不受保护。排除了思想、公有素材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内容之后,如果作品剩余的独创性表达仍然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若在后的创作者不能举证证明其作品的合法来源且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的话,则其很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与其他类型作品相比,发型和妆容类型有其特殊性。熊琦也表示,对于普通的发型和妆容来说,由于已经被广为使用且被公众所认可视为表达特定情绪或风格,所以应适用作为思想表达二分法例外的混同原则或情景原则。同时,对于与实用功能结合的发型或妆容,由于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无法分立,同样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避免剧中人物发型、妆容抄袭之争,需要制作方严把质量关。邓尚锐建议,造型师在创作与历史朝代有关的影视作品时,可以通过对历史文化与艺术的研究与准确理解,借用史料中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素材和表达,来还原某一时期人物着装、发型、妆容的形象特点,这样的创作是值得鼓励的,也不会存在抄袭或侵权的问题。同时,造型师在进行原创创作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掘新的创意和独特的风格,同时避免不合理地对他人创意程度较高、独特性较高的形象造型进行借鉴、参考或模仿。如此,不仅能避免抄袭之争,还能打造出更多的精品力作,推动我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报记者 窦新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皆是“剧中人”,造型莫“撞脸”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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