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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就商品外包装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作出明确限定:商品的外包装,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同时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而言,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一般情况下,商品外包装和商标有两个重要区别。一是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持续长时间地使用一件标志能更好地帮助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提供商品的主体联系到一起。商品的外包装多数情况下是出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考虑,随着不同商品营销策略的变化及流行审美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难以长期维持一致性的使用,相关公众很难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二是商品外包装往往突出对商品的描述,消费者习惯通过外包装识别商品本身或其功能与用途,而非商品的来源。从商标保护的角度出发,注册商标拥有排他性,商品外包装中包含各种各样的信息,如多样的颜色搭配、丰富的符号及图形、醒目的商品外观图样、描述商品的广告语等,如整体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可能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对于商品外包装的作用,业内有4种不同的理解。其一,商品外包装最主要的作用和目的是美化商品以更好地吸引消费者,是商业营销手段之一。其二,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信息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方便消费者迅速识别商品信息,从而锁定需要购买的商品。其三,外包装除了外观上的商业功能,还兼具商品本身的使用属性,可方便运输及储存,便于消费者携带和使用。其四,商品外包装是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某些商品上,商品的外包装比商标更抢眼,消费者往往根据外包装选购商品。
综上,商品的外包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建议申请人将商品外包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商品外包装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吗?)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