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甘科高规〔2024〕1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有稳定的科技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甘肃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甘肃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流程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市州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审查、认定公示、颁发证书等。
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含)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参加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七条 企业申请。
企业在甘肃省科技厅网站“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结题、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及研发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和总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第八条 推荐评审。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经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审查认定。
甘肃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公示名单,在甘肃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颁发统一印制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甘肃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重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享受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一次补助,当年同时被认定为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只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培育,择优向甘肃省科技厅推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同时废止。
(供稿: 高新技术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