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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始申报 !

原创 马静2024/03/05 17:04: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今日知讯 作者: 70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始申报 !


申报操作流程看这里

1、打开浏览器,搜索“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点击“热点服务”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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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页面后,点击【办理入口】
首次申请的用户,需先点击【立即注册账号】完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信息,然后点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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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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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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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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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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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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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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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正确,若有变更,请及时修改,附件【封面文件】上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法人签字和企业公章将与此进行审核比对,若不一致将被退回修改。

2.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3.结合企业《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最终数据填写,若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则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写。其中研发费用总额为自动累计,需要点击“添加研发项目”“新增”,填写 2023 年进行的研发项目信息。
4.研发项目名称应遵循一定范式,比如“***的研发”,不可以填写产品名称或生产型项目的名称。
5.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可以点击“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若无法获取,则点击“新增知识产权”手动按件上传证明材料。

6.添加的知识产权有以下要求:

(1)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2)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3)证明文件以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扫描件(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4)受让专利须同时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

7.企业近五年内(含填报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8.企业上传的“研发机构”应为省部级以上,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9.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系统可自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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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2. 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再一起来看申报都有哪些要求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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