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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薛之谦在微博发布自己观看《飞驰人生2》的影评,影评中加入了三张于电影院观影时拍摄的照片。这一行为引起热议,“盗摄”这一话题被推上热搜,薛之谦也删除了自己引发争议的影评,并用一首“打油诗”作为回应。
随后,央视新闻发起了“看电影拍照算侵权吗”这一话题,专家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那么在电影院里不侵害著作权,文明观影的界限在哪里呢?
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薛之谦发布的微博中,照片的使用与其撰写的影评相关联,数量较少且没有透露过多的电影内容,没有对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一般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可能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条款。另外,如果电影票面有注明不得拍摄影院中放映的电影画面,此举也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另外,薛之谦作为公众人物,其影响力较大,承担的道德底线会更高。今年,《年会不能停》的导演董润年曾在微博上表示“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去年春节期间,《流浪地球2》《熊出没》《中国乒乓》等7部春节档电影也共同发布声明,倡导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播盗录。国家版权局也在春节前发布了“请勿拍摄银幕”的微博。
虽然薛之谦私下可能已经获得版权方授权,其行为在著作权层面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误解,另外,其微博评论下众多粉丝以拍摄影院画面对其表示支持,无疑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看电影时拍摄精彩片段并转发
在电影院看电影时拍摄精彩片段并进行转发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将作品以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因此盗摄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权。此外,《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由于观影者对电影片段进行了传播,但并未得到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因此存在侵权风险。
同时,这一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该行为仅是单纯对电影内容的转发,因其转发行为面向公众的性质,而不能包含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内,也因为其并没有加以自己的赏析、介绍和评论,而无法落入“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从而无法适用合理适用豁免侵权责任。
看电影时拍摄精彩照片
如果个人观影后仅出于发表影评或者表达情感的需求,附上了几张观影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一般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但如果商家写了一篇含有观影途中拍摄照片的文章,并将侧重点落在了自己的商品上,则存在利用电影进行商品宣传的嫌疑,如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可能构成侵权。
由于电影在宣传期间需要群众的转发扩大宣传、增加热度,一般出品方不会特别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但在影院用手机进行拍摄,一方面会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另一方面,如果拍摄了电影中的关键信息也会导致“剧透”,减弱他人购票观影的兴趣,进而影响电影票房。为了保证观众的观影体验,也为了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拒绝盗摄,文明观影还有待进一步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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