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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大结局,不响爱情,不能不响IP

原创 马静2024/01/11 10:52: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13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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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繁花》剧照


一响:插曲

二响:电视剧“魔改”小说成神作

三响:戏里戏外,IP布局都不能少


昨晚《繁花》大结局了,宝总对玲子、李李、汪小姐的感情哪里是上头,简直是悬疑。剧终了也没看懂阿宝爱的到底是谁,虽然不响爱情,但不能不响IP!


一响:插曲


插曲唱响,繁花似锦。据统计,《繁花》30集的电视剧竟然用了57首金曲,让无数歌迷膝盖送上,比如《偷心》、《执迷不悔》、《随缘》、《冬天里的一把火》等又开始了单曲循环。相信追剧的朋友或许也有此感,《繁花》的插曲每一首都与剧情相得益彰、恰到好处。有报道称,这些插曲的版权费用估算要超过1000万,平均下来一首歌曲的版权费高达20万,片方为什么要花如此高的费用来获得授权呢?


因为片方“土豪”、“人傻钱多”吗?试想下,如果插曲存在版权侵权风险,歌曲版权方一旦依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起诉侵权方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仅会让电视剧陷入负面舆论漩涡,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判令删除侵权音乐作品,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整个电视剧被视频播放平台下架,想必片方正是知道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因小失大。因此,插曲版权这笔钱不该省也不能省。譬如:


在“某电影插曲《女儿情》纠纷案”【(2018)京0108民初61417号】中,著名作曲家许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下架侵权电影、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许某许可,亦未为许某署名、且该电影在视频网站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许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支持了赔礼道歉,并全额支持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请。


其次,歌曲版权除了与制片方有密切联系外,与联合摄制方、视频播放平台、演员等都可能利益攸关。


在“电视剧《命运的承诺》音乐作品纠纷案”【(2003)一中民初字第11687号】中,制片方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多首音乐作品,除片方外,联合摄制方也被起诉要求赔偿,联合摄制方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在其与实际制作方的协议中,约定由实际制作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是摄制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对第三人不具约束力,联合摄制方因此仍被认定为影视剧作品的制片者和共同权利人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果片方要取得歌曲授权,需要取得哪些授权以及向哪些主体支付版权费用呢?


歌曲一般包括词和曲。以《繁花》中的热门插曲《偷心》为例,《偷心》是丁晓雯作词、郭蘅祈作曲、张学友演唱的。如果片方是以翻唱的方式使用,那么片方就只需要向作词人丁晓雯、作曲人郭蘅祈支付费用;如果片方是以张学友演唱的版本直接插入在剧情中,那么片方除了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外,还应当向录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张学友支付费用。


此外,明确了支付对象,支付多少费用取决于需要取得哪些权利授权,通常包括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许可的权利越多、时间越长、范围越广,相应的版权费用就越高。


二响:电视剧“魔改”小说成神作


《繁花》开播时,有原著铁粉意难平,对导演大刀阔斧的改编嗤之以鼻;也有新晋剧粉心满意足,分析导演的镜头美学如何给予内娱导演降维暴击。《繁花》爆火,虽然电视剧的改编没有爆出与小说作者有任何纷争,但是小说改编影视剧有两个高发的风险是值得关注的。


(1)摄制权授予如何约定?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通过摄制,作品得以搬上荧幕。原作作者一般会通过协议方式许可摄制方、制作方行使摄制权。许可的性质、许可区域、许可期限如何约定,对《繁花》这样的知名作品尤其重要。


据报道,《繁花》从最初的准备到拍摄完成历时六年,远远超过了一般电视剧的拍摄周期。实践中,“跨期拍摄”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即双方约定了授权期限,但是影视制作公司直到授权期限届满前才举行开机仪式并准备开始拍摄,在授权期限内显然无法完成拍摄,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如何避免“跨期拍摄”产生纠纷呢?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被许可方在授权期限内完成一些实质性的工作内容(譬如布置拍摄任务、验收布景、检查服化道等)。如果被许可方能够完成,则允许其在协议授权期限届满之后继续从事后期制作,但是对于整个摄制时间仍应约定一个最长期限。


(2)如何避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样是作者非常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作品被称为“作者的孩子”,作品表现了作者的思想与情感,是作者人格的外化。如果对作品的使用歪曲了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则涉嫌侵害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构成歪曲篡改?


有网友称,“《繁花》剧版已然和原著没有任何关联了”,能否据此得出结论这种改编侵害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呢?抛开片方和小说作者之间的改编约定来看,需要将原作与改编后的作品进行比较及相关举证后才能判断。目前,从电视剧《繁花》的爆火以及对《繁花》小说的好评如潮来看,很难说对小说作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考虑如下几个因素:①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所意图表达的思想情感;②相关的修改是否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原作作者产生不良评价,进而影响原作作者的声誉。譬如:


在“电影《九层妖塔》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2016)京73民终587号】中,法院认为,“涉案电影是对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对于改编作品来说,除了要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外,还要有自己独特的创新部分,特别是由于电影创作的复杂性,要对原本是平面的、抽象的、文字叙述形式的小说进行三维的、具象的、形象的动态再现,这其间将包含有大量的创造性成分。在抽象的小说作品变成具象的电影作品过程中,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动。因此,在判定涉案电影是否侵犯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要综合考虑涉案小说的表达和涉案电影的创新部分,应当分析改动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即是否降低涉案小说的社会评价、损害作者的声誉。”


最后,小说和电视剧本来就作为两类作品,小说《繁花》的魅力来自那1000多个“不响”,用独特的方式呈现了上海的“B面”;电视剧《繁花》基于小说又不同于小说的“魔改”,也做到了不同艺术“1+1>2”的效果,二者构成了合二为一的、更为饱满的上海。虽然《繁花》剧终了,但是带动更多的粉丝去阅读小说《繁花》,去感悟上海文化,可以说正是电视剧《繁花》的“魔改”成就了自身的神作。


三响:戏里戏外,IP布局不能少


商标是商誉的重要载体,是商业成功不可或缺的元素。除了剧中宝总成功把“三羊牌”服装运营成上海名牌外。现实中,片方也开展了IP布局。在商标局网站检索发现,早在2020年6月,王家卫导演在香港设立的泽东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开始在商标局全类别申请注册繁花商标,共218个,甚至为了成功注册核心商标还经历了驳回复审程序,随着引证商标的撤三结果生效最终扫除了障碍。目前第41类教育娱乐、第43类餐饮住宿申请的“繁花”商标处于已注册状态,如“汪小姐”、“三羊”等部分剧中知名元素的商标注册申请正处于复审中。


可见,《繁花》的商标布局相当全面,除了核心类别的申请,也考虑到了衍生品和品牌营销、甚至是防御性的需求。既然片方精心作了IP布局,手里就有了维权利剑,这也提醒市场主体谨慎“蹭”繁花的热点,以免因商标、不正当竞争涉嫌侵权被诉,此类纠纷俯拾即是、屡见不鲜,譬如:


在“影视剧《陈情令》不正当竞争案”【(2022)鲁09民终4980号】中,法院认为,“陈情令”系商品名称,其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陈情令”这一名称,应当取得授权或许可。在未获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无论其他经营者是否在先销售相同或类似饰品,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陈情令”这一名称均构成不当使用。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上述剧名用以销售与该剧人物佩戴的配饰近似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狂飙》电视剧案”【(2023)陕01知民初148号】中,法院认为,《狂飙》电视剧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播出期间段收视率第一的电视剧,不同于其他实体形态的商品,其在大众层面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电视剧本身,《狂飙》电视剧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并非在一个行业才存在联名行为,被告使用的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以及“联名推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共同享有二者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影响。这种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视剧的爆火,往往也能带来“影视+”效应,比如服饰、酒店、文创、文娱、文旅等衍生商业。再次提请广大读者、商家注意,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别之处。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如果对《繁花》商业使用且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故意并非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是故意侵权仅可能减轻赔偿额度,但是不会影响侵权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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