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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判定赔偿数额时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阿道夫公司)诉广州卓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卓蕴公司)、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领云公司)、广州道夫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下称道夫公司)、杨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相关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最终判令侵权方赔偿阿道夫公司共计500万元。
起诉网售同类商品
阿道夫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主要经营洗护产品、化妆品研发销售,该公司经受让拥有“阿道夫”文字商标及人形剪影图形商标,其旗下品牌“阿道夫”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卓蕴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零售贸易等,杨某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杨某申请注册含“MR.BEE”字样的人形剪影商标,后被驳回。
领云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等。
道夫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互联网商品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
2019年10月,阿道夫公司发现,卓蕴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MR.BEE官方旗舰店”中售卖的“去屑止痒洗发乳”“轻柔丝滑洗发乳”等商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产品瓶身正面均显示有“MR.BEE”等字样,瓶身正面、背面均显示一头戴帽子、身着大衣、面前有一边框(边框内有“MR.BEE”字样)的人形剪影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瓶身背面均印有“委托方:广州道夫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字样。
阿道夫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其两个注册商标相比整体上近似,仅存在细微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有特定联系,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且道夫公司使用与其近似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卓蕴公司、道夫公司、领云公司及杨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500万元。
卓蕴公司、杨某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突出使用了杨某的商标及著作权作品,黑色剪影风格普遍存在,与阿道夫公司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领云公司与道夫公司未出庭答辩。
两审均判赔500万元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公众构成混淆与误认,属于侵犯阿道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卓蕴公司及杨某虽抗辩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为合法取得的相关权利,但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亦不能对抗阿道夫公司已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利。道夫公司、卓蕴公司、杨某共同生产、销售,领云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白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时间、后果等因素,认定道夫公司、卓蕴公司、杨某的赔偿数额为500万元(含合理费用),领云公司对于其生产行为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道夫公司就其使用“道夫”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万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卓蕴公司及领云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均是未构成侵权及赔偿责任过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卓蕴公司、道夫公司、杨某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卓蕴公司、杨某所计算出的销售数据,卓蕴公司、杨某、道夫公司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利益为276万元,二审法院选取273万元的侵权获利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阿道夫公司主张按照两倍计算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属于合理范围,应予支持。综上,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可得出819万元的赔偿总额,故阿道夫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500万元,应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据计算中,数量计算方法相对于法定赔偿具有优先地位,该案对领云公司无法适用数量计算方法来计算赔偿数额,故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领云公司的赔偿数额。领云公司实施了共同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量惩罚性因素。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高赔偿遏制侵权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施以填补损失以外的额外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合并适用,能够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与遏制功能。如何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直被业界关注。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首先是二审法院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即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侵权,在客观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主要考量的内容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该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卓蕴公司、道夫公司、杨某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领云公司是受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并没有实施或者共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二审法院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释明赔偿总额的计算方法,即计算赔偿总额时应当将补偿性赔偿的赔偿基数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赔偿分别计算,而后将两者相加,所得出的总数即为权利人所主张的赔偿总额。”陈春光表示,具体到该案,二审法院计算出来的赔偿总额高达819万元,而阿道夫公司仅主张了500万元,没有超过应赔偿的总额,因此予以全额支持。
陈春光表示,对于行业头部企业而言,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进行诉讼索赔时,应当根据遭受侵权的恶意程度和具体情节,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这样对于“蹭名牌”“搭便车”等行为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该案中,阿道夫公司虽然在一审时主张了惩罚性赔偿,但实际上是按照法定赔偿顶格(法定赔偿额上限为500万元)索赔。如果真正按照惩罚性赔偿规则,即便阿道夫公司提出了819万元的索赔,仍能得到法律支持。(本报记者 赵瑞科)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阿道夫拒绝他人“搭便车”)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