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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充分发挥专利代理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业支撑作用,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印发关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专利代理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五)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本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最近五年受到协会惩戒的;
(七)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的情形。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专业能力建设,现制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经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工作,充分发挥专利代理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的推荐管理。
第三条 推荐工作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诉讼代理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利代理师申报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品行端正,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符合兼职技术调查工作所需的理工科专业背景;
(四)具有良好的文字撰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六)不存在《公务员法》以及人民法院规定回避的情形。
第五条 专利代理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五)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本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最近五年受到协会惩戒的;
(七)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的情形。
第六条 专利代理师申报兼职技术调查官候选人,应当满足以下执业条件:
(一)专利代理师执业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累计不少于十件;
(三)最近三年作为专利代理师或者鉴定专家参与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行政调处或者专利诉讼案件累计不少于五件。
第七条 专利代理师申报兼职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应当满足以下执业条件:
(一)专利代理师执业时间累计不少于三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累计不少于五件;
(三) 最近三年作为代理人或者鉴定专家参与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行政调处或者专利诉讼案件累计不少于三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人选有特别要求的,协会可以制订专门的推荐标准。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推荐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关技术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制订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计划、发布通知、受理申报。
第十条 专利代理师申报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应当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每家专利代理机构每次只能申报一名专利代理师。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
第十二条 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初审报告,按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协会推荐选聘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名额200%的比例,综合考虑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经历和专业背景等因素,最终评审产生候选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秘书处将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推荐名单报送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其从中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应当遵守聘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服从聘任单位的管理,恪尽职守,按时完成相关技术调查工作任务。
专利代理师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的任期,由聘任单位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惩戒。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在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期间,如发生情况变化,经确认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聘任单位。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师在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期间,如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不同意其继续从事相关技术调查工作的,可以申请取消推荐。经确认应取消推荐资格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聘任单位。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在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期间,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聘任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聘任单位认为其不适合继续从事相关技术调查工作的,将被取消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参与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候选人的推荐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职,保守工作秘密。
秘书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兼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助理的推荐和选任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