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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花样频出的“茅台冰淇淋”“茅台咖啡”“茅台酒心巧克力”“茅台酒店”等“茅台+”联名产品持续引发市场关注,跟随着茅台跨界发展的步伐,热心的网友也纷纷为茅台策划新的联名路径,如有网友设计“茅台拉花”贴附于特斯拉车身,将茅台与汽车跨界绑定。网友的这一创意点亮了新的商业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
拉花,是以图案、文字或其组合等作为核心表现形式的艺术创作,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能够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拉花具有多种类型,一种是物理性附着于固体的表面之上,如“特斯拉茅台拉花”等汽车车贴拉花,还有一种是直接在相关物体表面绘制的图案,最常见的有“咖啡拉花”与“茶上拉花”。“咖啡拉花”是在原始的拿铁或者卡布奇诺上作出图案的工艺;“茶上拉花”是起源于我国唐朝的“茶百戏”,或是把茶打出泡沫后,在泡沫上面加上比较浓的茶汁、茶膏,用来画画、写字,或是将茶打成膏,膏面有一层棕褐色的泡沫,用白开水在上面画画、写字。
无论是贴附于固体表面的拉花,还是直接绘制型的“咖啡拉花”及“茶上拉花”等,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都是凝聚了创作者精巧构思的设计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商业化使用拉花图案,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如果拉花的设计是未经授权复制、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图案、文字或其组合等,则会侵犯他人图案、文字或其组合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如“特斯拉茅台拉花”,如果未经茅台公司授权进行商业化使用,则涉及对茅台公司相关图案、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关于拉花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在北京冬奥会期间曾引发过关注。当时,上海一家咖啡店因制作“冰墩墩”拉花的咖啡引发争议。这家咖啡店将一只酷似宇航员的熊猫描绘在咖啡表面。这已经突破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是借助“冰墩墩”的热度来赚取经济收益,这种商业化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北京冬奥组委会对“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想合法使用“冰墩墩”形象制作拉花,应事前取得北京冬奥组委会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也即是说,在拉花的设计、制作、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的目的,要避免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文字或其组合等,这其中也包括了他人设计完成的拉花图形。
如果要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蓝本进行二次创作制作拉花,也应把握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这涉及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制作拉花较为常见的是利用美术作品或者动漫形象等进行二次创作。笔者认为,如果利用了美术作品或者动漫形象中最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元素,使得制作出来的拉花具有与原作品相同的识别性,那么即便没有复制原作品的全部内容或元素等,也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这一观点也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致。在涉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娃案”“孙悟空案”“阿凡提案”中,法院都采取了相同的裁判标准。在“葫芦娃案”中,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的图案与“葫芦娃”美术作品比对,尽管手部姿势及服装配饰元素尺寸略有不同,但已包含了“葫芦娃”美术作品的全部主要特征,加之文字部分即标注为“葫芦娃”,其指向性更为明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孙悟空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网站上出现的“孙悟空”人物形象以及被告公司销售的“悟空童鞋”包装盒及挂件上的“孙悟空”人物形象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主张保护的《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人物形象在人物体貌、服饰特点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在“阿凡提案”中,法院认为《阿凡提的故事》中的电影动画形象虽然与涉案角色平面造型美术作品有所不同,其表现随着场景千变万化,但是其始终保留了涉案平面造型美术作品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征,从而与涉案平面造型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因而,显著性特征的使用和识别性特征的成立,是判断二次创作的拉花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在“茅台+”系列拉花的设计及商业化运用中,如果使用了茅台酒外包装上最具有标志性的元素,如“贵州茅台酒”等文字,或者茅台酒红白蓝商标图案,或者上述文字及图案的组合,发挥出了上述元素的识别性特征,则可能会侵犯茅台酒厂的著作权。
因此,拉花虽小,但设计、制作、使用均须谨慎。小小的拉花凝聚着创作者智慧而灵巧的构思,更是对文化、文明与美学的传播与传承。尊重著作权,文创企业才能行稳致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施小雪)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