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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75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志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该制度目前在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确立,惩罚性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为一般赔偿金额的三倍。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规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2019—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确立与《商标法》一致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民法典》正式确立针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并配套发布指导案例,为各地各级法院启用这一制度提供指引。目前,中国从立法及司法规则层面全面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步,为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优化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将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列为商标侵权的赔偿内容,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由“恶意”修改为“故意”,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强化侵权执法手段和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为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版)》,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清单管理,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支撑和保障。
2022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印发施行,对知识产权审查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予以规制,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列为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信息予以通报和公示,并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等管理措施。
2021年9月1日,我局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等列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对失信主体实施“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着重考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各方意见,在修法过程中认真研究,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信用监管在激励和保护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不断强化商标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