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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辆普拉多自驾西藏,花费令人咋舌,抵得上小白一年工资!”“22条西部自驾线路图,每一幅都是经典自驾环线!”近日,四川一家名为“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将多个互联网大平台告上法庭,起因是上述旅游攻略文章未经许可,被擅自发布和转载,该公司起诉这些大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你们是在敲诈勒索吧?”“不就是一篇文章,至于吗?”“当然至于!”在反反复复被侵权,文章被他人转载、搬运甚至是复制粘贴不以为然后,他们联合成立了一家公司——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为抵制抄袭保护原创, 取名“不要偷我知识产权” 并起诉多个平台侵权
记者梳理发现,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地在四川眉山。该公司从成立至今,已经有182起案件开庭公告,有255起案件起诉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30起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54件为单一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述案件中,该公司起诉的企业除几大头部网站外,还包括全国多地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行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等。
图源企查查
多份开庭公告显示,今年以来,该公司已发起侵权诉讼超150起,这些被起诉的公司中,几乎囊括移动互联网几大头部网站,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已公布的裁定书显示,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一起案件中,入选了长沙开福法院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相关10起诉讼中,有9起以撤诉结案,另外一起案件中,该公司共获被告赔偿6000元。
5月30日,记者联系到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为吴某鹏以及股东夏某寒。他们告诉记者,公司六名股东都是自媒体博主,最初成立公司的原因就是自己的作品多次被他人抄袭、洗稿,面临找不到维权渠道或者说维权诉求得不到认可,“我们也尝试过申诉,但是实际情况就是,侵权的反而觉得自己很有理,有些官司虽然赢了,但是耗时费力,也付出了巨大成本。”
吴某鹏告诉记者,从公司成立至今的两年前,他原本是一个旅游博主,但现在好像已经变成了公司的法务,“两年时间,我开了五百多个庭,到全国各地打官司,案子甚至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类似诉讼极有可能会催生 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 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该公司提起的上百起诉讼中,多是为“夏主编旅游攻略”账号所创作的文章或者旅游攻略地图主张著作权保护,被告侵犯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一些新疆、西藏、川西、青海等地的旅游资讯、攻略和趣闻发布,并备注“所有原创资料,仅供旅游学习,请勿商用”
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攻略中,包含作者原创的多个旅游线路和自驾旅行地图,其中涉及到阿里大环线、川藏线、滇藏线等多条线路,且作者都在地图上标注了距离、时间和进出口注意事项,并用不同颜色进行了勾画和提示,不同的地标景点和主要目的地,采用不同的风格演示。
而这样的创作过程,在长沙市开福法院看来,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法院明确提到,普通旅游者创作的旅游攻略地图,通过空间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平面展示,或对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等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的,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何证明这些作品是这个作者的?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理由:当事人使用网名发表作品,且作品没有进行登记时,在其能够提供网名对应的登录密码,且网名的相关信息能与本人的具体信息相匹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其为作者。
不过,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2021年9月,一份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股东夏先生的作品被侵权为由,起诉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为,这家公司在2021年5月成立后,从2021年7月开始提起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涉及多名作者的多篇作品,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涉案作品已由作者本人发布于相关网站,原告除提起诉讼外,未进行过其他实质性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原告不以取得实体性权利为前提,以商业经营模式展开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这样的诉讼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而同样的案子和案由,该公司当时一下子提起了十七个。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以取得实体性权利为前提,以商业经营模式展开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这样的诉讼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之后,该公司不服,选择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初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指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吴某鹏透露,实际上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初的认定类似,在他们维权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包括被告公司、被起诉的侵权者等等,都觉得他们是小题大做,认为他们为了几篇文章起诉的行为是“碰瓷”和滥用司法资源。
律师解读:公司并非原始著作权人 是否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郭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夏某发布的旅行游记、川藏旅游攻略等文章若满足独创性则其发布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其股东应享有著作权,新浪、腾讯等平台擅自转载该公司股东已发表文章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平台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涉案文章,构成对已发表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公司并非原始著作权人是否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郭某说,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均应当属于无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具体为:“(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若涉案文章的权利所有人授权许可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独家行使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并明确约定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该公司从事活动若不包括“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行为,就尚不足以认定这家公司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则公司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既不仅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而且也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否则,这家公司的行为将被视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将被认定无效,其将无权作为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