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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新规实施之际,郑重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同时,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制作: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审核: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