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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转载 刘梦娇2023/02/01 16:36:0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IPRdaily 4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阜阳某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在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阜阳某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以来通过网上提交方式为21个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12件,每件收取50元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5600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M78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高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以来通过网上提交方式为21个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12件,每件收取50元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5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原标题: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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