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一机构因非正常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152件相同专利申请被罚72000元!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甘肃政策资讯 / 知识产权 / 正文

微信图片_20221019144549.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一机构因非正常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152件相同专利申请被罚72000元!

转载 刘梦娇2023/01/31 15:46: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IPRdaily 2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当事人自2021年以来,因代理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款72000元;2.对专利代理师陆某某、李某某以警告。”

此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石家庄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自2021年以来共计代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中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874件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提交相同专利申请152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第五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之规定,违法行为成立。

本案中,当事人自2021年以来,因代理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受到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行政指导和警示约谈,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仍出现代理的874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提交相同专利申请152件。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依法一般、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款72000元;
2.对专利代理师陆某某、李某某以警告。


附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一机构因非正常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152件相同专利申请被罚72000元!)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已有0人点赞

网页尾图广告2.gif


1.pn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投稿

我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