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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案例 9
四川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地理标志史料造假案
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经过篡改的史料,代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篡改南江县志所记载的内容,并将该虚假内容用作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历史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4万元的处罚。给予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例 10
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时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案
在商标代理过程中,同时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损害委托人利益,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与李某属于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接受上述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并向李某一方委托人隐瞒实情,告知其无需进行撤销异议答辩,但仍与其签订撤销异议答辩代理合同,在收集有关证据后,私自将撤销异议答辩服务变更为商标监控服务,造成李某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导致其持有的四件商标因未答辩而被撤销注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2.5万元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和警告、罚款1万元的处罚。
案例 11
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同行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含有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对比,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内容。上述内容系当事人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而自行编造发布,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将有关内容删除。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