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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秀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要“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已逐渐发展出包括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制定了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范行政执法。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尤有突出表现。笔者检索发现,截至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在所有指导性案例中占比达到15.4%,而知识产权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的占比仅为约2.0%。可见,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占有重要的地位,可谓案例指导的先行者。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迄今已发布41批、16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6批5个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先后发布2批共8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如果我们将视野拓展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则知识产权案例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登载各类案例约1300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例约210件,占比超过16%。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据统计,除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形式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总数已达到1600余件次,累积了丰富的案例资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相对而言虽然起点较高,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发展。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案例制度建设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加强。
首先,改进指导性案例遴选、发布机制,提升指导性案例数量、质量。数年的案例指导实践在运作中反映出一些弊端。就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而言,虽然在全部指导性案例中占比较高,但总量仍不足,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的比例尤低。指导性案例不仅应是“好”的案例,更应强调具有普适性,以能得到更多的应用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现有以专门部门负责指导性案例遴选、审查的工作有较大改进空间。除加强人员配备外,还可考虑在既有报送渠道之外,加大对其他成熟的典型案例(如公报案例、年度报告案例)的筛选和清理,批量确认指导性案例;引入指导性案例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认定标准,建立常态化的改、废机制等。
其次,强化案例应用技术,规范案例的援引、参照。案例的生命在于不断被应用,但如何应用所涉及的技术操作却往往被忽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为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作出了不少努力,提出了相关意见,但实践操作总体上仍有提升空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体现为当事人及法官对案例的援引,以及最终的参照适用。按照权威人士的观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出来的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是“应当参照”的对象。“参照”经过提炼的裁判要点,对于法官并不陌生,其路径接近于适用司法解释。然而,如此一来,案例作用的发挥将大打折扣,甚至使得案例公布的必要性减弱。这也导致实践中难以做到案例的精细比对。总之,从促进在先案例应用的角度,类似于判例法国家“先例区别技术”的方法值得研究,这方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可以作出更多探索。
第三,加大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技术支持,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案例指导要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应的支持系统,如裁判文书公开、案例检索工具等。更好地完善数据库建设、优化案例来源和检索渠道,是大数据广泛应用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在推动案例建设以及案例研究方面,不能忽视来自企业和民间机构的作用。比如案例的汇编,虽然有权威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但就案例的分类、整理、检索乃至阅读体验等而言,一些商业数据库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这些产品更精耕于专业领域,提供了不少颇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在业界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以案例为载体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这对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文字:袁秀挺 肖像绘制:赵偲懿 新媒体制图:王镇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加强保护 深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