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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个案例,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内容涵盖“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销售、窃取使用企业高价值技术秘密、直播带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等类型,体现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成效,彰显了广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从严惩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一、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
二、杨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影视作品盗版犯罪
三、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技术秘密的犯罪
四、董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严惩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犯罪
五、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六、高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惩治直播带货知假售假的商标犯罪
一、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佛山成立叠加贸易公司,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京东、苏宁等渠道购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退回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再购进第三方假冒的各种配件、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经重新包装后在闲鱼APP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更换了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经核查,上述电视机共价值52.9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某某仅从京东拍拍二手备件库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多达10837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某等人对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电视机进行翻新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翻新后的小米电视机并非全新原装正品,未经小米公司许可,不得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颜某某等人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将翻新机误认为全新原装正品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毁损了小米公司的市场商誉。对颜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他五名从犯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杨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影视作品盗版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从2017年初开始受他人雇佣担任“酷云资源站”网站的编辑。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杨某某、王某将互联网上的影视作品下载到指定的中转服务器,再重新编辑上述影视作品的介绍海报并放到“酷云资源站”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杨某某向他人购买偷录最新上映的院线影视作品,并将偷录的《攀登者》《零零后》等多部影视作品通过前述相同方式放至“酷云资源站”网站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至案发时,涉案网站的影视作品观看有效链接多达2.1万余个。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复制发行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因为杨某某、王某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打击了非法盗录电影等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有利于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三、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技术秘密的犯罪
2001年10月,日本牛尾的子公司香港牛尾公司在广州成立牛尾电机厂,主要生产“水银投影灯芯”产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担任牛尾电机厂制造部、品质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拓浦公司,生产、销售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相同的产品。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莱拓浦公司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等,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20年3月间,香港牛尾向日本牛尾支付相关产品的委托费共计1.4亿余元;牛尾电机厂支付给广州牛尾业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费共计1900余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莱拓浦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29737个,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牛尾电机厂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皮某某明知员工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有保密义务,仍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信息,离职成立莱拓浦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相同产品投入市场,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皮某某利用任职期间获取巨额利润且拒不认罪、悔罪,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支持香港企业在粤创新创业。
四、董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严惩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犯罪
东莞知骍公司系台湾地区知勉公司的子公司,生产的“”品牌的N95口罩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获得“”口罩包装盒的设计图,委托祝某某批量定制假冒麦特瑞口罩包装盒、包装箱和合格证,再由董某某对假冒口罩进行包装,在王某某协助下从广州等地发货至上海、珠海等城市的客户,销售价值为1690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祝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主犯董某某是专业从事口罩销售的经营者,其明知应获得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或销售该注册商标产品,但仍然通过使用假冒授权书、合格证、检验证书等,组织制造并销售巨量带有“”商标的假冒口罩,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期间,董某某还多次提醒员工将假冒的纸箱、包装盒与成品分开放置以规避检查,其犯罪故意均十分明显,应予严惩。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95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口罩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台资企业的知名注册商标,彰显了广东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
五、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非法牟利。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某等4人,以及协助王某某激光改字的李某某、陈某某,当场查获611个假冒苹果品牌的无线耳机。其中,外观含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共44个,连接设备使用时,481个显示“AirPods”配对弹窗、81个显示“依瑾的AirPods”配对弹窗、2个显示“哲楠的AirPods”配对弹窗、3个显示“悦的AirPods”配对弹窗,价值80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567个耳机在外表面未印有苹果品牌商标,但是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结合本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对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不知道案涉蓝牙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述不予采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通过电子弹窗形式实施的新类型商标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以电子弹窗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体现了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治。
六、高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惩治直播带货知假售假的商标犯罪
你好珠海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成立,于2021年4月29日被核准注销。被告人高某为该公司负责销售假冒韩国MLB品牌服饰的主管人员。2020年9月份开始,高某从福建购进假冒MLB商标的服饰,以你好珠海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在抖音平台注册抖店销售。因顾客投诉售卖假货,抖音平台将该店封店处理后,高某又以马某某的名义注册新的抖店继续销售假冒MLB商标的服饰。第2次被封后又以颜某某的名义再次注册抖店实施销售行为。4个月时间内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98万余元。2020年12月23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你好珠海文化传媒公司查扣假冒MLB商标服饰一批,价值约为33万余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陆续收到客户的退货,抖音店铺屡次被封店、罚款后,应知晓其所销售的MLB商标服饰系假冒商品。但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又相继指使他人以不同名义注册抖店,持续销售假冒服饰。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通过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商品的行为。被告人在多次遭消费者投诉而被电商平台封店后,仍改换名义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净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