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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应节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开展促销活动,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特别是生产销售月饼等节令商品的经营者,标价及促销宣传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令人误解的、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和表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客运、公交、高速公路、出租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服务内容收费,严禁政府定价之外自立项目收费、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宾馆酒店、餐饮、停车、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景区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收费公示,履行价格承诺及相关优惠政策,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五、社区团购、外卖、网络平台等电商平台要严格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价格促销方案。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要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要显著标明期限;相关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不得进行误导性价格标示,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
六、相关经营者销售防疫物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及各类消杀用品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七、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八、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即日起,各经营者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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