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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热点问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甘肃税务为您整理了热点问题,供您参考。
1问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问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问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均为按次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属地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上述非税收入均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业务。
4问
答:缴费人需要缴费凭证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问
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6问
答: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7问
答: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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