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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服抄袭引起争议,无底线“挂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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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娇于 2022/12/28 17:30: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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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汉服爱好者应当理性表达言论,正确行使批评权,与其他爱好者平等交流,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近年来,以继承、创新、展示中华传统服饰为主的汉服文化风靡全国,传承汉服文化逐渐成为当代青年的一种文化态度和生活爱好。据统计,2021年汉服爱好者已达600万人,“汉服潮”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展现出青年一代特有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但随着汉服热度逐渐升温,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汉服爱好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小红(化名)与小兰(化名)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小红在进行汉服设计时抄袭他人作品,并对小红进行侮辱,还将小红的姓名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造成小红精神抑郁。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而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自己才在平台发帖“挂人”,其所获取小红姓名是网上公开的信息,不构成侵权。某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平台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小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兰在平台指责小红抄袭他人汉服作品,系以作品之间客观对比为依据,且小红在和小兰交流过程中亦承认部分事实,因此小兰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是,在认为小红构成抄袭且故意回避事实后,小兰发表的言论中带有“抄袭狗”等词汇,已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小红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小兰擅自将小红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小红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小红的隐私权。尽管小红的姓名已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当然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小兰以披露小红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在小红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小兰仍对小红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披露小红的姓名,持续对小红的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小红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小红的健康权。小兰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小红在发现小兰利用平台发表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因此,某汉服交流平台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兰就侵害小红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兰、小红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挂人”是网络用语,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兰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小红的抄袭行为并公开小红的姓名,已经超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网络用户匿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小兰将小红的真实姓名对外披露后,负面信息与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小红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汉服爱好者应当理性表达言论,正确行使批评权,与其他爱好者平等交流,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汉服交流平台应当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有害信息的甄别、处置能力,加强平台内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