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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政策解读日期:2022-10-25 15:09 来源: 原材料产业处 浏览次数:177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6月27日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甘工信发〔202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标准》出台的背景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物质资料,园区化和基地化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管理,是当前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因此,制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甘肃省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提升甘肃省化工园区承载力、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的有效举措。(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0〕3号)提出,要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作为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第一次出现在两办文件当中,其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甘办字〔2021〕4号)也提出,要对化工园区进行评估认定。2021年12月,工信部等六部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联原字〔2021〕220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国家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安全和环境要求也日益增长。石化化工行业既要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物质供给,又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石化化工企业安全事故、突出环境事件增多,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行业发展水平与建设石化产业强国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相当大差距,行业高质量发展面临许多制约条件和严峻挑战。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有利于提升化工园区和石化化工行业发展水平,有利于降低石化化工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有利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石化化工产业升级发展的需要。化工园区是石化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已成为石化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甘肃省化工园区发展起步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人员配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较为薄弱,通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既能够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从源头上扎好“篱笆”,使甘肃省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服务、应急救援等能力与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又能够优化全省石化化工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优势产业链,有效降低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提升石化化工产业集聚水平和竞争实力。(四)部分园区外化工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化工项目须全部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当前甘肃省部分重点石化化工企业尚不在化工园区(集中区),短期内也不具备搬迁入园的可行性,新建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无法落地,已制约企业后续发展和全省石化化工产业链发展。借鉴江苏、山东等省份做法,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经省政府同意,通过制定《标准》,对省内少量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石化化工企业(化工园区之外的)进行认定,在政策层面为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提供依据。二、编制《办法》《标准》的总体思路《办法》《标准》编制主要考虑四方面:(一)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以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在注重充分吸收工信部等六部委通知精神的同时,又注重完善提升原《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做到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工作延续。(二)立足全省产业发展实际。按照既不低于国家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甘肃省办法,又立足全省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和部分重点石化化工企业难以入园、化工园区水资源紧缺等实际,充分考虑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不同地区的差异化要求,使《办法》既切合甘肃发展实际,也具有推动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三)严守安全环保底线要求。坚守政策“底线”“红线”,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对园区发展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在统筹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强化石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四)促进重点化工企业健康发展。对照《办法》中化工园区认定的基本条件,单独编制了《标准》,对处于无法认定为化工园区区域内的因历史原因形成、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重点化工企业,支持和规范其申报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不仅是对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有效补充,更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三、编制《办法》《标准》的主要依据《办法》《标准》编制以工信部等六部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2020年省工信厅等六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甘肃省已开展认定化工园区实际情况、其他省份经验做法、有关省直部门建议和专家意见,经过认真细致研究,三次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办法》《标准》。四、《办法》《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26条。分为总则、基本原则、建设标准、认定程序、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考核、附则,并包含《甘肃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价标准》。1.总则。化工园区的定义和化工园区的管理、认定责任主体。2.基本原则。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的基本原则。3.建设标准。从15个方面对园区设立、园区布局、园区规划、园区设施、园区管理、园区安全、园区环保和园区发展等提出了建设标准,也是化工园区认定的重点和基本要求。《甘肃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价标准》对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分和量化,包括化工园区认定必要条件9条和评价打分表,评价打分表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48项,设置评价分值、评分细则、得分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化工园区认定或复核时,达到所有必要条件(《甘肃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价标准》中9条必要条件)后才能进入打分程序。不能满足全部必要条件的,不予认定。4.认定程序。明确认定组织机构、认定需准备材料、认定程序、园区分级、不予认定情况等。(1)认定程序。化工园区认定申报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资料,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标准,对化工园区现状条件和认定资料进行自评,自评工作可委托具备化工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交认定申请文件和自评材料。省工信厅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材料后,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和初步评分情况、专家现场审核,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评价,出具审查意见。评价结果经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省工信厅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2)认定化工园区分级。为了促进化工园区持续提升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及承载能力,《办法》对认定化工园区进行了分级。对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业链清晰、主导产业链企业占比较高、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评分80分(含)以上的园区公告为认定化工园区(一级);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础较好、评分60分(含)到80分(不含)的园区公告为认定化工园区(二级);评分60分以下的园区不予认定。5.新设立化工园区。主要明确新设立化工园区基本条件、设立程序、设立需准备材料等。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划);三是园区内承接的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设立流程:拟设立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出设立申请;省工信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后,省工信厅对拟设立化工园区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没有化工产业基础的市州、县区不建议新设立化工园区。6.管理考核。主要明确属地管理及部门职责、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规定、自评及复核、动态管理等。(1)管理职责。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的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化工园区所在市州(兰州新区)各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含消防) 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等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安全应急管理以及建筑抗震、消防等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园区各项工作。(2)考核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前或当认定化工园区出现规定的情形时,组织对认定化工园区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省工信厅。化工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信厅每两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市州自评或省级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安全隐患治理、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手续。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未通过认定和取消认定资格的化工园区,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和处置工作。(二)《标准》主要内容。《标准》共8条。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对化工重点监控点进行了定义;第三条从立项布局、安全应急、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发展等10个方面明确了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认定条件;第四条明确了市州应按照不低于《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认定;第五、六、七、八条对化工重点监控点管理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化工项目须全部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当前甘肃省部分重点石化化工企业尚不在化工园区(集中区),短期内也不具备搬迁入园的可行性,新建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无法落地,已制约企业后续发展和全省石油化工产业链发展。借鉴江苏、山东、浙江、贵州、河北等省份做法,通过制定《标准》,对省内少量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石化化工企业(化工园区之外的)进行认定,在政策层面为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提供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标准》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州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备案抽查。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可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附件1:《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政策解读附件2:《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政策解读PPT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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