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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品在公益活动中如何使用不侵权?

转载 刘梦娇2022/11/17 16:26: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IPRdaily 4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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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一片叫好声当中也别忘了这些核酸贴纸的作者到底是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亚楠

虽然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并不能因为公益性目的就擅用他人作品,但是在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中,与之相关的诉讼案例不在少数,下面给大家汇总了一些因为公益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涉及侵权的相关案例。



公益活动使用他人作品涉及侵权案例



2014年宁波气象台在未经他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摄影师李岩宏创作的《大港之夜》摄影作品裁切后放置在其网站主页上,用于形象宣传,但摄影画面上并未给李岩宏署名。李岩宏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宁波气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宁波气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2015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更多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细节,请看后文链接。[1]

东方卫视抗疫特别节目《众志成城 同心守沪——东方卫视抗疫特别节目》在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争议,抗疫晚会中的节目表演中有王海涛作词的音乐作品《这世界那么多人》, 4月12日晚8点,词作者王海涛回应拒绝授权东方卫视使用《这世界那么多人》音乐作品。4月13日凌晨,@东方卫视番茄台 发文表示:以云录制方式制作的公益性专题节目4月13日暂缓播出,更多分析请看后文链接。[2]



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3],以下情况中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二十五条第七款在讨论是否可以将他人作品使用在公益活动中这件事中是最为适用的,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公务使用”行为呢?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其次,必须是因‘执行公务’需要而使用作品。换言之,国家机关因为执行公务的‘必需’而使用他人作品。例如,公安机关为了抓捕犯人而在通缉令中使用了嫌疑犯的艺术照,即使该照片是第三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也仍然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如果国家机关为了完成某项公务并不只有一种路径,那么使用他人作品就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再次,使用限于‘合理范围内’。即既不超过国家机关职能的范围,又不超过执行公务的范围,例如,政府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以‘经费不足’为借口而使用盗版软件,也不能因为‘节省开支’就不去订购报刊资料而是经常性的复印。在使用的程度上,要接受‘三部检验法’的测试,即不能因为使用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立法机关为了讨论某个问题而复制某个法学教授著作中的部分章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将其专著成千册地出版发行,就突破了‘合理范围’。”[4]

就地方政府或街道办免费使用他人作品当做核酸贴纸这事来说,虽然基层组织或地方政府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但 “冰墩墩”图案贴纸,也不过是提高公民做核酸积极性的一种方法而已,“是否只有用了冰墩墩,才能促进做核酸?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达到了足够的强度,强到了可以破除著作权作为私权的不可侵犯性。”[5]



如何在公益活动中规避侵权风险



首先,不论是否出于公益性目的使用,个人及单位在使用他人照片时都要有基本意识,即在图片引用处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其次,使用单位可以前期公开征集,出于公益性的用途,大部分设计师都愿意免费设计图标为社会贡献一份在自己的力量。最后就是可以用尽量减少版权之争的方法,例如西安后期用博物馆的文物扫描件,不但激发了市民道德核酸积极性,也反哺到了城市文化,同时增加了大家对于历史文化的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作者,一般来说,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博物馆藏品,著作权人明确表示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博物馆的,博物馆是可以享有该藏品的著作权的。对于无法确定作者或其继承人的作品,博物馆作为作品的保存人”。[6]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第八款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博物馆仅享有对本馆藏品的复制权,第十款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3]

西安的核酸贴纸再次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从“秦岭四宝”到博物馆的唐三彩俑和地方建筑钟楼应有尽有,除了西安,全国各个地方为了能够调动居民核酸的积极性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大家在一片叫好声当中也别忘了这些核酸贴纸的作者到底是谁?

(西安部分核酸检测贴纸)


注释:
[1]参见《公益性使用他人作品侵权吗2018》,链接:
http://s.yingle.com/qq/869114.html
[2]参见《杨勇:电视台在公益性活动中如何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从东方卫视抗疫特别节目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争议谈起》,《网舆勘策院》微信公众号,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研究员杨勇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iFr-5RkVEIzyZ8f7wdCSA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30/353795.shtml
[4]参见《公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把握合理界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3MxZsB6mqxHRwTK1Wzm7Q
[5]参见《合理使用?原来宇宙第一的粤海街道办也不懂知识产权》,链接: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0644.html
[6]参见《艺术法专题·第二辑|浅析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著作权问题》,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fUYsMNPnAQaMPIxum-s0Q

(原标题:版权作品在公益活动中如何使用不侵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亚楠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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