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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近11万余元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转载 刘梦娇2022/11/16 16:12: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IPRdaily 3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4家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近11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两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计代理专利申请25件,分别被罚19811.32元、26828.94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9日通过专利撰写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55件(其中发明4件、实用新型39件、外观设计12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923.6元。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2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923.6元。罚没款合计31847.2元。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至5月通过专利代写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62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8件、发明专利4件),其中获得授权46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790元。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79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790元。罚没款合计31580元。



附: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7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上海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XXXXXXXXXXXX8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XX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990566万元,罚款0.990566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XX(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XXXXXXXXXXXX9X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陆X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341447万元,罚款1.341447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938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秦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5号


案件名称: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9日通过专利撰写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55件(其中发明4件、实用新型39件、外观设计12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923.6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2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923.6元。罚没款合计31847.2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4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P9H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郑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4号


案件名称: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至5月通过专利代写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62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8件、发明专利4件),其中获得授权46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790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79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790元。罚没款合计3158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2日


(原标题:4家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近11万余元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IPRdaily综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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