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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与他人建立社会联系,从事消费和经营活动的基础性通道和载体。正因为如此,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平台才得以实施,或者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后果,借助于平台得到了进一步放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问题,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重要且核心的课题。从最近几年的立法活动可以看出,无论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还是民法典的编纂,都重点关注了平台(在不同的具体立法语境中分别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专门涉及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也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但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体,对于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理论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才能够合理界定平台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属性和合理边界。
界定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合理边界,需要注意平台类型的多元化以及平台运营模式的复杂性,不能以某一种特殊类型平台的责任,去简单套用于其他类型的平台之上。学界与实务界讨论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时,需要注意一个基础性事实,那就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的迭代创新,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非常多元的平台类型:有些平台属于典型的电商平台,而有的平台属于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社交媒体平台,有的平台属于简单的信息分享平台(类似于互联网发展早期的BBS),也有些平台呈现出部分的商业属性以及部分的非商业属性。面对如此多样化的平台,不能以一个单一的标准去界定所有这些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因为不同类型的平台,在规模,技术能力,是否从相应的平台内主体的活动中获利,对平台内主体相关活动的参与度和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发展出一种与具体平台的属性和特点相适应的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体系。举例来说,对于典型的电商平台,由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商户的经营活动的参与程度高,不仅从中分佣,而且进行竞价排名,组织集中促销,精细信用评价,制定交易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电商平台对于平台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义务和注意义务,相较于简单的载体类的平台,也即平台仅限于为平台上的主体提供一个活动空间,不深度参与平台上主体的运营,就应该存在区别。
考虑到我国的立法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在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的实际,以电子商务法所确立的典型电商平台概念,以及民法典所确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作为基础,借助于类推适用、参照适用的法律技术,为每一种具体类型的平台,确立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合理边界。
推动平台妥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一方面需要尊重平台自治,另一方面也要对平台自治给予合理的外部监督。过度干预平台自治或完全放任平台自治,都可能导致负面效果。考虑到平台的类型和运营模式的复杂性,对于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具体方式、方法,应该充分尊重平台自治,鼓励发挥平台的主观能动性。在这方面,如果试图以法定的标准和规则,去取代平台自治,可能导致负面后果。举例来说,对于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以及后续处理的具体流程应该如何设计,不同平台必然会基于自身的特点和技术能力,去予以设计。在这个问题上,立法者与司法者不宜越殂代疱。具体的侵权通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触发平台的处置义务,不同的平台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有些平台面临大量的恶意投诉现象,因此平台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算法或者过滤机制,建立分类处理机制。有些平台希望借助于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来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中初步的侵权识别和判断问题,因此其针对侵权投诉,需要一定的时间才作出回应,这也是正常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者不宜刚性规定平台必须回应的时间,因为立法上一旦给出具体规定,就相当于抹杀了平台做出灵活具体处置的空间。
但也的确需要注意,尊重平台自治并非完全放任。平台在履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具体措施上可以因地制宜,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如何,是否实际有效,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要接受外部的监督与评价。这种评价,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指标性质的评估和评价,也可以表现为司法部门对于平台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是否存在过失的认定。通过将这些评估与司法评价反馈于平台,推动其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规则和具体做法。
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并非平台一家之事,而是需要社会化的支持体系,共同建设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平台需要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这一点已经有高度的社会共识。但平台能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也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的支持。举例来说,具有公信力且高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就是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不可或缺的保障。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对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相关商品是否属于假冒说法不一,平台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履行其保护责任。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如果存在着猖獗的网络黑灰产群体,借助于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来实现对商家的敲诈勒索,那么平台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同时,就必然面临着沉重的鉴别投诉质量的负担,这也难免会造成平台误判、误伤。从根本上来说,平台是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一环,但也不应该孤军奋战,而是需要社会体系的支持。(文字:薛军 肖像绘制:赵偲懿 李翔越 版式设计:姚立辉 新媒体制图:王镇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曹雅晖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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