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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退休阿姨翻拍《甄嬛传》的短视频在视频播放平台迅速走红,但是在走红的同时,翻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也冲上热搜。本文作者认为,阿姨版《甄嬛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类似翻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当采取合理使用和依法获得授权两种路径。
近日,16位上海退休阿姨包剧组赴浙江横店翻拍《甄嬛传》的短视频在视频播放平台迅速走红,播放量超百万。短视频中,阿姨们饰演的“甄嬛”及“后宫诸嫔妃”与叔叔饰演的“皇帝”一起,演绎了“甄嬛”从甘露寺回宫、滴血认亲等《甄嬛传》经典桥段,引发网友热议。对此,《甄嬛传》制片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剧方法务已向播出平台发函要求下架该视频,但同时也表示,不会追究阿姨们的责任,“阿姨们一定是很喜欢这部作品,她们的初衷没有问题,我们能够理解。”那么,阿姨版《甄嬛传》真的侵权了吗?如果侵权,又侵犯了哪些权利呢?
影视翻拍有风险
据媒体报道,阿姨版《甄嬛传》导演在原版电视剧《甄嬛传》剧本的基础上,对剧本台词进行了大量简单化和均衡化调整,在剧情不被打乱的基础上保证阿姨们都有戏份、特写和台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上述报道内容属实,基于上述条款,阿姨版《甄嬛传》改编《甄嬛传》剧本应当取得《甄嬛传》剧本著作权人许可。然而根据媒体的后续采访报道,《甄嬛传》制片方表示“制片方花儿影视法务部门未向横店做过《甄嬛传》正规途径的授权”,即阿姨版《甄嬛传》或未曾取得《甄嬛传》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阿姨版《甄嬛传》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就具体侵犯的权利而言,因阿姨版《甄嬛传》在对原版《甄嬛传》改编后,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固定在载体上,并上传到多个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故可能侵犯原制片方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是否构成表演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限于面向现场公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具体来讲,如果阿姨版《甄嬛传》在进行拍摄时,没有禁止非剧组人员观看,而是对叔叔阿姨这样的非专业演员及群演进行公开拍摄的话,非专业演员及群演的表演行为则受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控制,可能构成《甄嬛传》剧本著作权人表演权侵权。
界定侵权有标准
针对阿姨版《甄嬛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从而构成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4项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的问题,笔者认为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需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这是对著作权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了平衡公众娱乐文化需求和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2类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兜底,符合阿姨版《甄嬛传》免责情况的是第1类与第9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笔者认为,该事件中,阿姨组团拍摄《甄嬛传》,基本是为个人娱乐体验,可以构成第1类合理使用,取得改编权、摄制权及表演权侵权责任的豁免。但阿姨们把翻拍的《甄嬛传》上传到网络,是为了让更多人看到阿姨版《甄嬛传》,不属于个人欣赏目的,可能构成市场替代,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不可豁免。
此外,阿姨如果是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能构成第9类合理使用。如果表演是公开的,则即便可以豁免表演权侵权,也无法豁免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另外,如果如媒体报道所称,阿姨版《甄嬛传》中的“苏培盛”“温太医”是聘请群演出演并支付报酬的,则不符合第9类合理使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要件,或无法根据此条豁免4项著作权侵权责任。同时,如果阿姨们参加的是有某公司组织的类似翻拍商业体验项目,则阿姨本身并非表演的组织者,组织方的公司本身并不能满足免费表演对非盈利性的要求。
因此,对自娱自乐、喜欢表演的阿姨们来说,若为群演支付报酬,或参加由商业公司组织的商业翻拍项目,则不构成第9类合理使用。只有自发组织,未向任何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才能够豁免表演权侵权责任。
随着影视业的不断发展及群众娱乐消遣需求的增加,未来普通人参与翻拍经典影视剧或许会成为各类影视基地和摄制团队的业务“蓝海”,但普通消费者和拟开展这一新型业务的公司都需要考虑其中存在的风险。若想合规使用影视作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当采取合理使用和依法获得授权两种路径。(李伟华 薛晓彤)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阿姨版《甄嬛传》侵权了么?)
(编辑:曹雅晖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