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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创 高雅丽2022/10/18 17:46: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作者: 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管理,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州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应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完善企业准入制度,突出科技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发挥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用。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所在市州政府具体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原则上在省级开发区基础上设立。认定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要求,坚持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要求,规范程序,科学布局,不涉及新增土地、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财税政策调整。

第六条 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区域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2.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线一单”(“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园区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特色明显,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

3.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园区在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考核综合排名中居前60%。

(二)产业特色。

1.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范围或为所在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且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不低于60%;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且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区内营业收入的10%以上;

3.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创新体系。

1.建立了较完善的创新创业及金融、法律、外贸等支撑服务体系,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少于3个,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数不少于3家,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区内企业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25%以上;

2.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保障措施。

1.园区有所在地党委、政府派出或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能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所在地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措施。

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受理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

1.所在市(州)政府关于设立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2.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含园区所在地及园区基本情况、园区主要成效等内容);

3.拟建省级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高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4.经批准的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前,提供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需在图纸上标出园区所在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

5.园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6.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

7.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8.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证明材料;

9.所在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10.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1.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含防火、防洪、防震等)证明材料;

12.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要求:

1.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申报用地范围与面积原则上应当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备案数据。

(二)形式审核。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论证。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统计局等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

(四)审定与批复。对通过专家组论证的园区,由省科技厅将论证评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定后,由省政府批复设立“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章 保障及管理

第八条 省级高新区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鼓励推行“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模式,允许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第三方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或对园区内特色产业园进行包干运营。

第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省级高新区倾斜支持。鼓励省级高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对引入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省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改革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在省级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省级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高新区探索建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牵头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绩效评价,对全省前5名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省级高新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在境外战略布局,支持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孵化器、离岸创新创业中心等。鼓励省级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区内企业与省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交流合作关系,柔性引进产业急需科技人才。对园区及区内企业在省内作出重大贡献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全省重大招商引资纳税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根据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

第十三条 优先保障省级高新区内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发挥土地指标、能耗指标等关键要素的支撑与配套作用,支持引导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依法依规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省级高新区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要设立统一标识,建设创新发展综合展示平台,搭建高质量门户网站,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宣传作用,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树立省级高新区创新发展形象。

第十六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园区相关数据报表。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的评价工作与省级开发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按《甘肃省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规定执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根据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区,对前三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于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区后,将自动退出省级高新区行列,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地方各级财政对认定为省级高新区或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应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2月20日发布的《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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