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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如何避免商标侵权?看看这起案件

转载 2022/05/26 09:05: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1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下称蓝妹公司)及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下称京都啤酒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蓝妹公司认为其享有“BLUE GIRL”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的“蓝妹啤酒”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京都啤酒公司生产的“苗蓝姊”啤酒的商品包装与“蓝妹啤酒”高度相似,并且使用近似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恶意,构成商标侵权。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曼儿食品商行(下称曼儿商行)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所运营的“抖音”平台上销售“苗蓝姊”啤酒,损害了蓝妹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京都啤酒公司辩称,其接受案外人委托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产品包装也是经其自行设计的,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曼儿商行主张其接受业务人员推销,进购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试销,在销售时对两种啤酒进行了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微播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发布,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系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核定使用,且现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二者构成近似。京都啤酒公司作为专业的啤酒生产公司,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旧承揽加工被控侵权商品,并标贴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其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曼儿商行虽然举证证明其从他人处进货,但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以“蓝妹罐装”指代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不能认定曼儿商行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侵权商品,曼儿商行亦构成商标侵权。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其他二被告有意思联络,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京都啤酒公司赔偿蓝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万元,曼儿商行赔偿蓝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蓝妹公司、京都啤酒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蓬勃发展,不可否认给商家和消费者均带来了便利。但经营者在享受流量和利润的同时仍要注重遵守商业规范,避免侵权风险。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功能。经营者应注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防止商标侵权的发生。经营者在商业行为中要注意不因自身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冯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直播带货应避免商标侵权)


(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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