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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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2/05/17 10:17:3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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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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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林鹤律师 毕业于吉林大学、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为执业律师,电话18800201558
市场经营活动中,商品的销售者,有时会遭遇被投诉或被起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侵权的情况,要求商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商家面对此类情况时,会觉得很委屈,往往主张其并没有生产产品,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权,认为权利人应该直接向进货商或者生产厂家去申请维权和侵权赔偿,不应该向商家提起诉讼。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根据以下情况做出判断。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商品时,未经涉案权利人的授权生产、销售,认定该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标或著作权本身知名度不高,社会影响力有限,销售者客观知晓该权利的可能性较低,并且能够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明,面对权利人维权时提供了合法来源(如所售商品的购销合同、付款单据、结算单据、进货发票等。现实案例中,很多商家仅仅提供厂家销售单,该情况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主观不知和商品来源合法两者须同时具备。关于专利侵权,《专利法》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也适用于合法来源抗辩,从而实现打击侵权源头的目的。同时,销售者在日常经营中,采购、销售环节应具备相应的知晓程度和辨别力,提高注意义务,审查商品来源及获取授权情况,否则就要面对与厂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最高院明确,许诺销售(如仅仅在网站上展示侵权商品,销售并未实际发生)侵权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知产庭于2021年3月作出的两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侵权人即使仅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权销售者认为:其许诺销售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但其只需赔偿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而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那么,仅仅在网站上展示侵权商品,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是否需要赔偿权利人损失呢?最高法知产庭认为,许诺销售行为,在客观上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虽指向销售行为,但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是否实际销售为前提。侵权人许诺销售的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专利产品,转而考虑与被诉侵权人联系,造成延迟甚至减少专利产品的正常销售。此外,侵权人许诺销售行为还可能对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效果造成不利影响。许诺销售行为的存在,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权利的损害之救济,应当至少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两种最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法院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法院判决同时指出:专利权人难以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根据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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