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为规范我省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活动,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甘肃省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相关修改意见请于5月7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景国海 张中锋
电话: 0931-8533529 8533598
邮箱:378178250@qq.com
附件: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办案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兰州新区、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甘肃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有条件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选任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
第二章 选任及管理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相关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意见工作;
(四)无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监督;
(六)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入选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的,可优先考虑。
(七)已入选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并符合技术调查官条件的,提交申请时可以简化材料要求,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选任技术调查官,经审核确定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库。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办案人员可申请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十条 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指派机关、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对调查的过程、使用的方法、技术手段等情况的说明;
(四)被控侵权产品或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意见、抗辩是否成立的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案件处理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五年,技术调查官库实施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技术调查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回避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保密规定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象的;
(五)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报酬参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